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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粵港澳大灣區需法治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19-02-02 00:02:33  


 
  為粤港澳大灣區營造法治化、國際化和市場化的建設環境,以法治引領和推進粤港澳大灣區發展,是灣區城市群協同發展、創新發展的重要保障和現實選擇。粤港澳大灣區建設和發展,需要法治先行、法治引領和法治保障。但是,由於粤港澳大灣區建設的特殊性、複雜性和創新性所決定,在世界範圍內(如“世界三大灣區”:東京灣區【大陸法系】、紐約灣區和舊金山灣區【英美法系】,都是在一個國家、一種政治制度、一個法系之內的大灣區建設),沒有現成的法治模式和法治經驗可資藉鑒。要充分發揮法治的作用,更好實現法治引領、促進和保障粤港澳大灣區建設,應當加強理論研究、實踐探索和制度創新,著力解決以下三個方面的法治問題。

  二、粤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主體法律關係

  粤港澳大灣區合作建設,實質上是不同主體之間的合作,體現為不同的主體法律關係。因此,理清粤港澳大灣區建設中涉及的主體法律關係,是推進大灣區城市主體間協同合作以及加強大灣區法治建設的重要前提。就主體法律關係而言,粤港澳大灣區建設實質上是廣東、香港和澳門三個地方行政主體在某些領域和一定空間範圍的協同合作,宗旨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完善創新合作機制,建立互利共贏合作關係,共同推進粤港澳大灣區建設。

  在中國現行憲法體制和“一國兩制”原則下,粤港澳大灣區建設存在三類主體法律關係。

  其一,中央與地方的主體法律關係。這是中央與地方的縱向主體法律關係,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別、三個層級。

  “三種類別”包括:一是廣東省為內地行政區劃的一個省,享有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省級地方機構包括省級地方立法權在內各項權力;二是香港和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方針,享有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高度自治的各項權力;三是深圳、珠海作為全國改革開放的經濟特區,享有一般地方和經濟特區的雙重立法權。

  “三個層級”包括:一是廣東省和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層級;二是廣州市和深圳市兩個副省級城市的層級;三是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七個地級市的層級。不同層級,各主體的立法權限有所不同,它們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特區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也有位階區別。當然,相同層級之間,所享有的立法職權也不太一樣。例如,廣東省的立法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差別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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