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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中國海警法適用南海維權

http://www.CRNTT.com   2025-05-03 00:04:03  


 
  注釋:

  ①《海警法》第17條:“對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及其以內海域的外國船舶,海警機構有權責令其立即離開,或者採取扣留、強制驅離、強制拖離等措施。”《海警法》第21條:“對外國軍用船舶和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在我國管轄海域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海警機構有權採取必要的警戒和管制措施予以制止,責令其立即離開相關海域;對拒不離開並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威脅的,海警機構有權採取強制驅離、強制拖離等措施。”《海警法》第20條:“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批准,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和島礁建造建築物、構築物,以及佈設各類固定或者浮動裝置的,海警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拆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海警機構有權予以制止或者強制拆除。”

  ②參見《海警法》第78條第2款:“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等移動式裝置,不包括海上石油、天然氣等作業平台。”;第80條:“本法規定的對船舶的維權執法措施適用於海上各種固定或者浮動建築、裝置,固定或者移動式平台。”

  ③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技術法規體系框架(2020)》規定:“海上設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種固定或者浮動建築、裝置和固定平台。”;“海上固定設施是指通過導管架樁基、重力式基礎或負壓筒基礎等底部支撐結構固定於海底,用於特定功能的建築、裝置。”。

  ④《海警法》第22條:“國家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國組織和個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海警機構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險。”;第23條:“海警機構對違反海上治安、海關、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組織和個人,依法實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內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⑤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第2條。

  ⑥《第一號令》第14、15條確立了對“在我國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的海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第321條僅規定了外交和領事特權與豁免,沒有規定國家主權豁免。

  ⑦王鐵崖:《國際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3-96頁。

  ⑧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第2條第3款、第3條、第7條。

  ⑨《海警法》第16條:“為維護海上安全和秩序,海警機構有權依法對在我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外國船舶進行識別查證,判明船舶的基本信息及其航行、作業的基本情況。對有違法嫌疑的外國船舶,海警機構有權採取跟蹤監視等措施。”;第18條:“海警機構執行海上安全保衛任務,可以對在我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依法登臨、檢查。海警機構登臨、檢查船舶,應當通過明確的指令要求被檢查船舶停船接受檢查。被檢查船舶應當按照指令停船接受檢查,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拒不配合檢查的,海警機構可以強制檢查;現場逃跑的,海警機構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攔截、緊追。海警機構檢查船舶,有權依法查驗船舶和生產作業許可有關的證書、資料以及人員身份信息,檢查船舶及其所載貨物、物品,對有關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對外國船舶登臨、檢查、攔截、緊追,遵守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

  ⑩See Suk Kyoon Kim, "An International Law Perspective on the China Coast Guard Law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Maritime Security in East Asi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 37, No. 2, 2022, p. 246.

  ⑪Guyana v. Suriname, PCA Case No.2004-04, Award of 17 September 2007, p. 147, para. 445.

  ⑫The M/V "Saiga"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v. Guinea). ITLOS case No.2, Judgment of 1 July 1999, pp. 61-63, paras. 153-159.

  ⑬Fisheries Jurisdiction (Spain v. Canada),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8, p. 432, paras. 4.59-4.61.

  ⑭Guyana v. Suriname, PCA Case No.2004-04, Award of 17 September 2007, p. 143, para. 439.

  ⑮參見高健軍:《海上執法過程中的武力使用問題研究———基於國際實踐的考察》,《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第26-27頁。

  ⑯同⑫, para. 156.

  ⑰See Shigeki Sakamoto, Anatomy of China's Maritime Strategy: Threatening the Maritime Order through Its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Self-Centered Interpretation of UNCLOS, International Law Studies Series, US Naval War College, Vol. 100, 2023, p. 385.

  ⑱Raul Pedrozo, Maritime Poli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ernational Law Studies Series, US Naval War College, Vol. 97, 2021, p.470. 

  ⑲高聖惕:《2019 年馬來西亞外大陸架劃界案的外交照會:爭端與法律意涵》,《國際法研究》,2021年第3期,第20-42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5年1月號,總第325期,P1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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