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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社會觀感差 自我感覺好

http://www.CRNTT.com   2009-09-15 12:57:16  


鏡子外面的小貓,看自己卻是雄獅。
  中評社台北9月15日訊/文化評論者南方朔今天在《中國時報》登出文章“社會觀感不佳,自我感覺良好”。作者表示:“最近這幾年,台灣這種‘自我感覺良好’但‘社會觀感不佳’的事情已多得不可勝數”;“他們完全不了解,‘社會觀感不佳’乃是人群自然形成的判斷,它不會隨媒體而移轉。以為‘做好媒體關係’就可以改變社會觀感,那是真太瞧不起媒體和社會了!”文章内容如下:

  人在世上,即無法避免“被別人看”和“自己看自己”。前者是“社會觀感”,後者是“自我感覺”,這兩者建構出了社會的價值秩序。 

  古典時代有權有勢統治階層,很清楚的知道,他們“自我感覺”的標準如果落後於“社會觀感”的標準,那麼就等於他們毫無優越性可言。他們會被人民蔑視,甚至還會鼓舞出革命造反的衝動,也正因此,強化“自我感覺”這部分的標準,遂成了古代統治階層的必修功課。古代中國要求“君子自重”、要“無愧於心,無負於民”,西方自騎士時代起,即講究“自尊”、“自重”、“榮譽”,期勉自己有一天見上帝也能無愧的抬起頭來。古代的這些努力,目的就是要超越由於有權有勢有錢而造成的“自我感覺”過度膨脹,以及因此而造成的自我沉淪。壓抑“自我感覺良好”,是價值上的謙卑,它是一切謙卑的基礎。這種人不會每天照鏡子看自己的肚臍眼,愈看愈喜歡;這種人在任事時也格外會竭智盡慮,替別人和小老百姓考慮問題;這種人也絕對不會因為自己精於算計,霑了利益而自鳴得意。 

  不過,近代思想家米爾斯(C.Wright Mills)早已指出過,有權有勢有錢的精英份子,他們乃是“道德感與權勢成反比關係”的一群人。他們有權勢,也比我們小老百姓聰明,因此總是能在綿密的法律之網裡鑽進鑽出,霑盡各種利益,當他們照鏡子時也會得意的笑出聲來。有權有勢的人,由於趨之者眾,大家爭著替他們擦脂抹粉,久而久之,他們也自然而然的養成“自我感覺良好”的習慣,而“自我感覺”與“社會觀感”之間的差距也就愈拉愈大。 

  最近這幾年,台灣這種“自我感覺良好”但“社會觀感不佳”的事情已多得不可勝數,我們已有好多個富商巨賈,雖然事業破產,賴債不還,但因為鑽漏洞藏錢有術,照樣過著富豪級的生活,也依然三妻四妾把辣妹如故。奇怪的是這種人居然毫無慚愧的意思;台灣有太多達官貴人,做出“社會觀感不佳”的言行或政策,但仍“自我感覺良好”,認為自己沒錯,兀自在那裡鬼扯硬拗。 

  這種“社會觀感不佳”但卻“自我感覺良好”的事,現在這個政府似乎更加的變本加厲,他們有太多事情都“社會觀感不佳”,但因丟不掉“自我感覺良好”的習性,遂試圖將這一切都說成是“媒體關係做得不夠”──這實在是“權力傲慢”最極端的一種型態,任何事情他們都沒錯,而是媒體的無知或是惡意所致。他們完全不了解,“社會觀感不佳”乃是人群自然形成的判斷,它不會隨媒體而移轉。以為“做好媒體關係”就可以改變社會觀感,那是真太瞧不起媒體和社會了! 

  陳水扁司法有罪無罪尚未定讞,日前他承認自己犯了“社會文化罪”。他企圖用“社會文化罪”來規避“司法罪”,這點已無需多言,但何謂“社會文化罪”?凡任何人企圖利用文化價值與法律之間的漏洞而牟求不當之利者,即犯了“社會文化罪”。在價值位階上,這其實是一種更大的罪,因為他們以自己的聰明和狡詐,敗壞了社會!在我的價值標準裡,有權有勢有錢的人,所做的一切“社會觀感不佳”但卻“自我感覺良好”的行為,都犯了某種程度的“社會文化罪”! 

  當代主要學者,哈佛教育學院教授莎拉.勞倫斯萊弗(Sara Lowrence-Lightfoot)稍早前在所著的《尊重》一書裡,有專章談《自尊》,她即指出,人的行為“社會觀感不佳”但卻“自我感覺良好”,乃是一種價值的斷裂,它也顯示了人們“自尊”的喪失。當人失去了“自尊”這個道德命令,我們即不能期望他對自己或社會“國家”有任何責任心。缺乏“自尊”的有權有勢的人,他們會關心自己的權力、選票、財富,但不會有承認錯誤的勇氣。她有這樣的警句:“有自尊的人,對自己的錯誤才有勇氣面對,對他自己和別人始有責任心,才會解除掉對任何事的不關心,並為人群相處建立真正的新關係。有自尊,才會有一切;沒有自尊,他只會把自己鎖在自我感覺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