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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自殺不可對公眾沒有一個交代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04 10:07:39 |
2009年12月21日,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副部長趙憲春在北京出差期間跳樓自殺;兩天後,江蘇海安縣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孫啟明在家晨練時意外墜樓身亡。一個月來,已經有6起官員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從2009年2月起,據不完全統計,已經有13名官員非正常死亡,其中絕大多數是自殺,其狀態堪憂。 官員接連自殺身亡引發了公眾對官員心理壓力,以及背後是否隱藏黑幕的關注、憂慮與質疑。在常人眼中,官員就本不該走上自殺這條路的,於是有的公眾會很自然地產生聯想,自殺官員有可能是畏罪自殺。 公眾的這種心理猜測雖然有失偏頗,但其一緣於官員自殺真相多數時候的不公開,其二很多自殺官員似乎有意無意地在印證著公眾的猜測。如今年4月在家中自殺的農業部草原監理中心原主任張喜武,自殺前曾因為經濟受賄問題接受調查;哈爾濱市副市長朱勝文因為涉嫌哈爾濱國貿城案被逮捕,在辦理保外就醫過程中跳樓自殺身亡;天津政協主席宋平順自殺後,經查其道德敗壞,包養情婦,並濫用手中權力,為情婦謀取巨額不正當利益…… 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官員自殺就一定與貪污腐敗、權錢交易有關,有些官員完全是出於工作壓力大而選擇了自殺。由此也帶來一個爭議性的話題,要不要公布官員自殺的死因。 理論上說,官員自殺都應對公眾有個交待,畢竟作為公共人物,作為公權力的掌管者,其突然不在位至少需要有個簡單的說明。何況官員信息本身就是政府信息的一個部分,理應公開。但具體到自殺原因,則應該有所區別對待:凡是涉及公共事務的,或者引起公眾爭議的,理應向社會公開自殺原因,以及死後的問題調查結果;但如果官員自殺純屬個人原因或者家庭原因,本著尊重死者的人道主義原則,只須簡單向社會交待即可,至於該官員為何自殺,以及選擇什麼樣的自殺方式,都無須公布。 從這個角度而言,官員自殺後留下權錢交易的疑問,或者影響到公共利益的,都不應中止調查,而應繼續查明真相,並向公眾公布。公眾的知情權,不能以“為死者諱”的傳統觀念而被掩蓋。像重慶市高院執行局局長烏小青自殺案、湖南武岡常務副市長楊寬生墜樓死亡事件,或因涉嫌收受賄賂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或因留下一串疑問,都當盡快給公眾一個具體的交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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