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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與美國洽簽“FTA”還得等一等

http://www.CRNTT.com   2010-08-04 08:28:34  


 
  因此,台灣要與美國洽簽“FTA”,就不單止是著眼於貿易問題(當然,也確是具有貿易的需要),而主要是出於政治上的考量。實際上,由於歷史的原因,過去台灣與美國的關係十分密切,簽了不少“國家”級的協議,連軍事結盟性質的“美台軍事同盟”協議都已簽署了。但到進入七十年代後,情況發生了質的變化。一方面,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恢復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之後,作為“經濟聯合國”的“GATT”的理事會也隨之通過決議,取消台灣當局在“GATT”的觀察員資格。台灣當局為了“打破困局”,希望能以與美國洽簽“FTA”來作為對美台“斷交”的“補償”,並籍此“擴大戰果”,沖淡西方國家紛紛與台灣“斷交”的不利氛圍。但是,台灣當局要與美國洽簽“FTA”,缺乏應有的適當身份,亦即台灣並非是“GATT”的成員,沒有資格與“GATT”的其他成員體洽簽“FTA”。

  另一方面,當時台灣地區的“黨外”運動正在興起,而且還連續發生了“中壢事件”、“美麗島事件”、“陳文成事件”、“林家血案”等“人權事件”。美國對當時國民黨政權的“獨裁統治”十分反感,暗中支持打起“爭民主,爭人權”大旗的“黨外”和後來的民進黨,希望能藉此推動台灣當局放棄獨裁統治,實行民主政治,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報禁,尊重人權。為此,美國以“貿易”問題作為向台灣當局施加政治壓力的“武器”,先後發動了“特別三零一條款事件”等貿易戰。在此情況下,美國也無意與台灣洽簽“FTA”,以免使其“壓力武器”失效。

  在進入九十年代,情況又發生了逆轉。一方面,“GATT”理事會已確定了台灣可以“台澎金馬獨立關稅區(簡稱‘中國台灣’)”的名義“入關”,但須遵守幾個條件,並等待中國先行“入關”。只要“中國台灣”“入關”(後來是“入世”),就具有了與他國洽簽“FTA”的法人資格;另一方面,繼李登輝宣佈解除“戒嚴”,開放報禁、黨禁,並推動“總統”全民直選(當時任“新聞局長”的胡志強,特別出版了《寧靜的革命》一書,並翻譯成各種主要外文出版,積極向世界各國尤其是美國宣介這一“成就”)之後,民進黨的陳水扁又通過選舉上台,首次實現了“政黨輪替”,完全符合“華盛頓標準”的“民主政治”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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