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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為何要提北北中當選無效之訴?

http://www.CRNTT.com   2010-12-31 08:33:3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又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也就是說,選舉訴訟制度採二審制,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理終結,不得延宕時日,以保護當事人權益

  此外,選舉訴訟中還有“選舉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在過去,經常有落選候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有贏的,也有輸的,但多是地方民代的選舉,對台灣政局的影響不大。而今次民進黨就“連勝文槍擊案”擬進行“當選無效之訴”,就將與在“三‧一九槍擊案”發生後,連戰、宋楚瑜隨即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和“選舉無效之訴”一樣,有可能會直接影響台灣的政局。在當時連戰、宋楚瑜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和“選舉無效之訴”之後,還要求成立“三一九槍擊案真相調查委員會”,以查清陳水扁遭受槍擊的真相。但在當時都遭到民進黨的強烈反對和抵制。

  但意想不到的是,民進黨如今卻自打嘴巴,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更為奇怪的是,蔡英文又說,民進黨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重點不在於選舉的輸贏或訴訟的輸贏,而只是“在於讓槍擊案的事實真相能公諸於世,還給被害人、家屬和選民一個公道”。然而,既然其提起選舉訴訟的標的是“當選無效”,當然就是要在法院受理和審理“槍擊案”的過程中,像從雞蛋中找出蟲子那樣,找到選舉結果的瑕疵,而讓國民黨的“五都”勝選人被法官宣佈“當選無效”,又豈有“重點不在於選舉的輸贏或訴訟的輸贏”的道理?只不過是連蔡英文也知道打贏官司的機率不高,故而就先把“醜話”說在前頭,免得到時令因被誤導而對此案寄望甚高的支持者失望,從而弄巧反拙,把本意是為自己的“總統夢”保駕護航的“當選無效之訴”,變成因操弄痕跡過於明顯,使到支持者反感,從而丟失了民進黨的“總統”提名權,讓其對手蘇貞昌或謝長廷“冷手拾個熱煎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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