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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四十六條”來襲 | |
http://www.CRNTT.com 2012-04-13 14:25:35 |
新《著作權法》修訂案的六十條和七十條幾乎是在給音著協鋪路,音著協對此的意見是:“此規定(指六十條)為新增內容,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中有專門的名稱,叫做延伸性集體管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一種重要模式。此規定大大增強了權利行使時的可操作性,不但使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效率大大提高,而且讓相關使用者從糾結於守法與侵權的兩難之境解脫出來。” 本次新法草案中,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三家科研單位都提供了專家意見稿。時代周報記者試圖聯繫專家組的專家,其電話均一直處在無人接聽狀態。唯一一位跟記者約好了訪問時間的專家也沒有如約接聽電話。 此前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教授李明德曾經接受《人民日報》採訪時表示:“《著作權法》不是僅僅保護著作權人的法律,不能只從權利人的角度看問題,還要考慮傳播者、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 宋柯認為音著協的“壟斷”說不成立,新法反而會造成音著協壟斷:“在中國,音樂公司從沒壟斷過,都被侵權損害得奄奄一息了。我也從來沒有聽說任何一個歌手、唱片公司可以壟斷。真正能形成壟斷的是新法的規定讓集體版權管理組織音著協形成壟斷。它來壟斷大家集體來談判、定價、許可。新法草案無一不是在為集體管理組織獲得充分的壟斷權力而修訂的。一旦這個集體管理組織形成了壟斷,我們可以想象所謂的壟斷高價、低價就會出現,才真正傷害了權利人的權利。” 音著協和專家都提出了“新法草案有利傳播”,宋柯也不贊同:“我個人認為著作權法第一要旨不是有利傳播而是保護權利,中國不是傳播出了問題而是保護出了問題,現狀是權利人在各種方面受到侵權。不光是音樂版權,所有的知識產權都存在這個問題。保護沒有形成,我想象不到國家怎麼能發展成為一個文化大國。法學專家老是想跟國外比,但是他忘記了先進國家、尤其是文化上先進的國家,都已經保護了幾十年甚至上百年。” 被利用的“避風港原則” 除了3個月就能翻唱的四十六條,宋柯提醒音樂人不要忽視六十九條,即“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按照這一條,盜版的書、影、音,在網站裡出現時,都可以用“提供單純網絡技術服務”之名不看內容是否盜版。 中國作家集體討伐蘋果,讓民眾了解到“避風港原則”一詞。律師王國華介紹,避風港原則來自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給網站在盜版免責方面規定了嚴格的條件:“最重要是不能獲利,第二是不能明知,如果他知道,就要承擔責任。”正在上映的電影、熱門專輯和書籍,都是很容易判斷是否盜版的內容,不應該用“避風港原則”。新法草案如此弱化網站的責任,王國華覺得是對現有著作權法的推翻:“這一條的存在是我們立法的倒退,如果這一條通過的話盜版泛濫,版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最終受害的是社會公眾。”律師張志峰也介紹:“目前的實踐中,對網站侵權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很明顯的盜版內容,有熱門的知名的作品上傳了,網站是有責任的。” 宋柯是內地最早嘗試數字音樂的人,他認為原本的法律已經沒有給網站足夠的約束,倘若明文減少網站責任更不恰當:“十幾年的互聯網發展過程說明了,中國互聯網在利用‘避風港原則’侵犯很多權利,不光是音樂。這個著作權法裡應該提高侵權的成本,尤其是六十九條規定的網站,應該去除他們的免責權。現狀是互聯網侵權更多,而不是音樂人從互聯網上拿得太多了。我認為這一條一點不利於音樂人音樂行業的進步,也不利於保護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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