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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從快嚴懲”就能杜絕官員性犯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2-05-30 11:27:29 |
反觀國外,強姦,特別是強姦未成年女性屬重罪,甚至會被處“化學閹割”。韓國法務部21日召開會議,一致通過對4名兒童實施性暴力罪犯樸某進行“化學閹割”;今年2月29日,時任俄總統梅德韋傑夫已簽署對孌童癖慣犯實施終身監禁和化學閹割的法律,禁止對性侵14歲以下兒童的罪犯進行緩刑判決;2010年6月,波蘭有關對犯有強姦罪及孌童罪的男性強制施行化學閹割的法律正式生效。 除去刑罰結果,“官官相護”的可能也是犯罪成本低的一個反應。一些地方的官場上流傳著“馬屁新說”:下級拍上級,是拍戰術馬屁;上級拍下級,是拍戰略馬屁;同級互相拍,是拍戰役馬屁。如此拍馬下去,恐怕想不搞“官官相護”都難。如此的官場環境,難免某些官員產生“土皇帝”的錯覺,認為“前車之鑒”的案例是“點背”,甚至落網的官員“關係不夠硬”。因此,完善公共權力的配置、結構和制衡制度,健全官員犯罪的“早發現”機制,以及是不是能夠真下決心,由上而下地建立起國家官員(尤其是高級領導幹部)的公開透明機制,取信於民,依然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 廢除嫖宿幼女罪加大未成年人保護 1997年修訂《刑法》時所增加的“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但無論從法理還是從實際操作層面上講,“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種荒唐的罪名。從法理層面來講,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實質上是一種種屬關係,不應並列。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而第360條又規定,“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兩條重叠的規定,給相關案件定性帶來了很強的彈性,也是產生爭議的根源。 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講,“嫖宿幼女罪”讓很多幼女由受害人變成了“妓女”,這無疑是一種雙重傷害。“嫖宿幼女罪”最高只會給犯罪嫌疑人帶來15年的刑期,而強姦幼女罪則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遠遠輕於強姦罪。於是乎,很多奸淫幼女之人在罪行敗露後,都強調自己給過被害幼女金錢或其他財物等“嫖資”,最終將自己的強姦行為轉化為嫖宿行為,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一種頗具現實意義的擔憂是,在目前的執法環境下,這個罪名很可能會成為一些犯罪分子尤其是掌握一定行政資源的公職人員開脫或減輕罪名的代名詞。 司法實踐已經表明,實施了14年的嫖宿幼女罪不僅沒有遏制犯罪行為,反而在客觀上助長了賣淫團夥引誘和強制未成年女童賣淫,也讓更多的不法分子將罪惡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正因如此,一些關心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有識之士已經公開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今年年初,參加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的婦聯界委員聯名提交了關於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議,認為這一罪名的存在對女童的保護非常不利;去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農工黨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系教授孫曉梅也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一並按強姦罪論處;相關的學術討論,在法律界幾乎已經形成共識。 永城官員性侵十餘名未成年少女,需要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但面對悲劇,除了憤怒,社會應該給這些被傷害的孩子們更多的呵護和關愛,與此同時,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該從這起極端的案件中,反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只有完善的保護體系,未成年人才能免於被傷害的恐懼。以最大的誠意去保護未成年人,抵禦和扼住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和臟手,這是社會對未來應有的責任和態度。 結 語:從法律上嚴格未成年人保護措施,加強對官員監督,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嚴”處理作為常規化的處理方式,樹立法律權威,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官員性犯罪。 (本文來源:新浪新聞評論《新觀察》第54期/2012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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