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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凱生談民資設立銀行:倒逼國有大行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3-12-20 09:10:26  


 
  此外,投資辦銀行能否有助於解決這些民營企業自身發展的資金需求問題?有的企業抱怨從銀行獲得貸款不容易,以為自己投資辦了銀行,銀行有了存款,自己就有資金了,今後發展就有辦法了,可以不再求人了。這是一種很大的誤解。首先法律法規關於銀行對單一客戶,對單一企業集團的貸款集中度有嚴格限制。《商業銀行法》規定“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與商業銀行資本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同時,還規定“一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集團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5%”,否則將視為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對股東則明確“商業銀行對股東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貸款人”,“同一股東在商業銀行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0%,股東關聯企業的借款人在計算比率時應該與該股東在銀行的借款合併計算”,“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都是關聯方”,“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銀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等。

  最近銀監會又出台了一個新的規定,即《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提出了“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必須具有獨立性。如果具有以下情況,則視為不符合條件: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等要求。總的來說,監管法規對銀行出資人在該銀行獲得授信,或是在該銀行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僅有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要比對其他的企業和自然人的限制更為嚴格。中國的這些現行規定雖不能說沒有一點修改餘地,但其中大多都是市場化國家的通行做法,有的還是巴塞爾委員會的統一要求,主要目的是防止關聯交易、內部人控制所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

  所以,在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民間資本可以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這一精神過程中,一定要全面、深入、準確理解。這既是在頂層設計有關政策和監管規定時需要注意的,也是民營資本持有者、企業家們在自己投資決策時需要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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