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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調控方式亟待優化

http://www.CRNTT.com   2014-07-09 08:54:56  


 
  貨幣政策調控

  文章分析,在中國現行的數量調控框架下,目前可以對銀行信貸形成較大影響的政策工具,一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二是從2010年開始的“合意貸款”管理。

  法定存款準備金最初目的也在於控制流動性風險,通過要求銀行將一定比例的資金存放到中央銀行來應付其可能的支付需要。不過,在過去幾十年中,隨著支付清算體系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維持支付所需的資金量大大減少,各國法定存款準備要求也大幅降低,一些國家甚至實行了零準備。但中國面對外匯占款的持續高速增長,政策當局缺乏有效的衝銷手段,央行票據雖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其效果易受市場環境幹擾,且利息成本相對高昂。在這種情況下,政策當局開始頻繁使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將其從流動性監管工具變成了常規性的貨幣衝銷手段,以此來約束銀行的信貸擴張。

  相對於法定存款準備金,“合意貸款”則是更為直接的信貸調控手段。2007年底,為了有效控制當時的高通脹問題,有關部門重啟早在1998年就已取消的貸款規模控制,並且按季度進行調控。在保證總體貸款規模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在2011年後推出了“合意貸款”管理。所謂“合意貸款”,是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和各地區GDP、CPI等宏觀經濟“熱度”指標,並參考各金融機構的穩健性以及信貸優惠政策(如“三農”、“小微”等)等方面的信息,總體計算出一個針對法人和地區的貸款投放規模。然後再以法人機構為單位,分配具體的信貸額度。當然,為了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保持一致,有關部門也一直強調,各金融機構的合意貸款均為計算所得,並非簡單、粗暴的行政限制,而是在引導銀行信貸向更優的方向發展,金融機構在調整自身財務經營水平時,合意貸款規模也會隨之改變。不過,從眾多銀行機構(特別是中小銀行業機構)的感受來看,上述說法難以令人信服。在透明度極低且缺乏論證的情況下,貸款規模計算的科學性以及主觀調整的合理性,已招致了廣泛的非議。

  四種監管政策的約束強度

  文章提出,在同時受到多種監管政策制約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其中一類政策調整可能產生的影響?需要對上述這幾個指標的現狀及其對銀行信貸約束的嚴厲程度做一個簡單的比較。

  首先看資本充足率,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總體加權平均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0.04%,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為12.13%,均高於監管要求。儘管長期來看,銀行業仍將持續面對較大的資本補充壓力,但短期內尚不構成對信貸擴張太強的約束。

  在存貸比方面。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整體的存貸款比例為65.89%,日均存貸款比例則為68.02%,雖在持續上升,但距75%的監管要求尚有一定距離。在行業整體上,存貸比限制對信貸規模的約束尚不明顯。當然,總量上約束不大,並不意味著不會產生影響。部分擴張較快的銀行,尤其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一些城商行等,存貸比一直維持在較高水平,監管約束相對有效。而對大型國有銀行以及數量眾多的中小銀行而言,存貸比對信貸投放能力基本不形成限制。

  法定存款準備金影響銀行信貸的方式與存貸比極為近似,均是將貸款限制在存款資金來源的一定比率之內。如果兩個指標計算所採用的存款口徑完全一致,那麼,現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約束力應低於存貸比限制(效應相當於25%的準備金率)。

  如果說,存貸比只是限制了少數銀行的信貸能力的話,合意貸款規模管理則涉及了所有的銀行業機構,影響範圍遠為廣泛。對那些存貸比遠遠低於75%(即不受存貸比約束)的銀行,特別是為數眾多的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合意貸款規模才是真正的束縛所在。

  就對銀行信貸的短期影響而言,四種監管政策的約束強度排序大致是,合意貸款規模、存貸比、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和資本充足率要求。根據短邊原則,約束最緊的政策決定著銀行實際的信貸投放能力。這意味著,在合意貸款規模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其他政策調整,不管是定向降准還是存貸比口徑調整,都不足以打開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的信貸投放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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