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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去母留子”與“去子留母”

http://www.CRNTT.com   2019-11-27 00:04:16  


 
  上記婢女有性生活甚而有子女的情形,或婢指配與奴合稱奴婢,或同主人生子後遭嫌棄而“去母留子”,或“野合生子” 則“去子留母” :婢女被迫同親生骨肉分離、被迫乳哺主家之子、被迫當“奶丫頭” 而“乳哺四雇”!    

  萬惡的舊社會,吃人吃透透,窮困的婢女最受其虐。    

  (作者汪毅夫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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