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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大灣區重大疫情需有法治 | |
http://www.CRNTT.com 2022-04-05 00:02:40 |
(三)促進大灣區重大疫情應急法治制度創新 1.建立區際糾紛解決制度 糾紛解決機制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門,也是粵港澳大灣區的重要法治保障,還是應急法治協同建設的“最後一公里”。大灣區“同級行政”的重大疫情應急協同處置過程中必然存在不少行政糾紛、府際矛盾。這些無法訴諸司法的區際行政糾紛,依靠過往以行政協議為主的內部協商收效甚微,可仿照粵港澳跨境商事案件解決機制,探索建立灣區一體化建設下府際行政糾紛的多元解決機制。一是建立灣區工作調解機制。調解具有靈活性強、成本低的優勢,契合應急法治快速回應、高效協同需求,可由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主導,由粵港澳行政司法部門整合,建立由內地、港澳和國際上具有區際、府際和跨境調解經驗的法學、管理專家和行政工作者組成府際糾紛調解機構或委員會,作為化解府際矛盾的第一道防線,必要時可規定為糾紛後續處理的前置程序。二是創設灣區臨時仲裁庭制度。臨時仲裁區別於常態化的機構仲裁,具有公平、簡便的優點,組建臨時仲裁庭就雙方爭議的某一具體事項作出裁判,仲裁結束後即告解散。三是建立國務院區際糾紛解決機制。由國務院這一共同上級就應急處置矛盾進行一裁終局的判斷,但作出前需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2.健全區際行政協調制度 應急行政協調制度是粵港澳一體化建設的“定盤星”,是大灣區應急協同建設“一盤棋”的落腳點。基於應急管理目標的整體性、統一性,行政協調將是未來大灣區多元行政主體跨專業、多領域合作的一大行政行為,引導部門組織、機構人員之間互相協助積極配合,共同完成行政應急任務、實現應急決策目標。一是推動應急協調制度化。借鑒美國《州際應急管理互助協議》(EMAC)經驗,推動大灣區應急協調走上制度化、規範化軌道,制定灣區應急協調制度規範,建立應急協調信任機制。二是創設應急快速協調機制。跨境公共衛生協同預案無法涵蓋應急處置的所有,若因應急預案沒有明確負責主體、缺乏規制權利義務而產生行政應急管制爭議,基於快速回應的要求,建議創設快速協調機制,授權設立應急協調機構,明確應急管理主體和權責。三是強化信息共享和溝通交流。整合粵港澳行政應急資源,共建囊括基礎醫療、環境生態、氣象水文等在內的應急信息資料庫,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同時著力形成多樣性協調形式,在現有的聯席會議和聯絡辦公室外增加議事協調機構、區域應急聯動等實踐中證明有效的溝通機制⑨。 本文係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基本法研究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特別委託項目“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的法治協同機制研究”(JBF202113)、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2021年度青年項目“增強港澳同胞國家意識的法律機制研究”(GD21YTQ01)的階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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