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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棄九二共識 統一成單邊

http://www.CRNTT.com   2022-09-04 00:15:34  


 
  兩岸之間的“九二共識”首先在主權、法理、原則層面達成了“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其次在“治權”、代表權層面依然存在大陸的“一個中國涵義、不需表述”與台灣從最初的“一個中國涵義、認知不同”演進到“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的分歧。兩岸共同承認“一個中國原則”的核心價值,但是也可能在“一個中國”內涵上產生分歧,這需要兩岸在“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概念、內涵、外延上形成一致意見,這當然涉及到“合情合理”的兩岸政治定位問題。實際上,兩岸在不同時期、不同團體間在“一個中國的涵義”問題上一直未能達成共識。在兩岸官方都認為“同屬一個中國”時期,大陸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央政府,而台灣則主張“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即便是在達成“九二共識”共同政治基礎的情況下,大陸秉持“擱置爭議”或“一中不表”的“九二共識”,台灣則採取“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識”,分歧的原因和焦點即是“一個中國”的內涵,或者說是“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關係,但這不會否定“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原則。故此,兩岸在“九二共識”上的“同異”結構大致可以用“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這句話來概括。而後一個“各自表述”實際上是指“不涉及涵義”和“認知各有不同”兩種表述。

  2.“九二共識”中的“同異”紛爭

  兩岸各方對於如何界定1992年兩會協商歷史過程和結果也存在著各種“共識”之同和“各表”之異,以及利用用詞之“異”去否定兩岸共識之“同”,或是以所謂“agreetodisagree”去代替“求同存異”等情形,前述分析已經初步觸及了此間的復雜性。從事物自身發展規律來說,小異不會影響大同,稱謂差異不應影響實體共識,但因為各種因素、力量和企圖的介入,“同”與“異”的內涵被不斷地建構,而“同異紛爭”也不會輕易終結。

  兩個層次“同異”結構中的元素在台灣社會被蓄意地解構和建構為不同的意義系統和話語體系,並刻意模糊其應用語境等差異,造成了相當部分的民眾對“九二共識”所體現的“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意義上的“一個中國原則”產生誤解和疑慮。不少人誤認為衹要接受了“九二共識”就等同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等同於支持統一,甚至被民進黨當局扭曲為接受“一國兩制”,因此對“九二共識”抱持疑慮和拒絕態度。最初兩岸之間“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也被台灣單方面闡釋為“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馬英九在執政期間多次表示:“九二共識就是雙方在1992年11月達成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雙方都接受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內涵,可以各自表達各自的看法”,但也多次在島內強調“一個中國我們的解釋就是中華民國”。再後來的相關表述甚至升級到所謂的“agreetodisagree”、“沒有共識的共識”,遺漏了兩岸在同屬一個中國的原則上所達成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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