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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官員的女服務員理應無罪

http://www.CRNTT.com   2009-05-14 11:26:56  


案發現場雄風賓館夢幻城。
  中評社北京5月14日訊/湖北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3名工作人員日前在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城消費時,強迫女服務員提供“特殊服務”未遂被刺身亡事件引起熱評,目前的關注焦點是刺死官員的女服務員究竟有罪無罪,將被如何判罪。湖南紅網-瀟湘晨報今天登載文章:“刺死官員的女服務員無罪理由是什麼”,全文如下: 

  10日晚8時許,湖北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3名工作人員在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城消費時,與一女服務員發生爭執,該服務員用刀將對方兩人刺傷,其中一人被刺傷喉部,經搶救無效死亡。(相關報道見本報昨日A11版)

  女服務員為何敢於對鎮政府工作人員舉刀相向,并釀成一死一傷的慘烈後果?簡略的新聞導語將其歸因於“發生爭執”,按照當地警方公布的案情通報,事實遠不止“爭執”這麼簡單。三名政府工作人員酒後到夢幻城“休閑”,在一間休息室遇到正在洗衣服的員工鄧玉嬌,要其提供“特殊服務”。鄧玉嬌回應,她是三樓KTV員工,不提供“特殊服務”。但這些人先是拿錢顯擺,繼而兩次將鄧玉嬌按倒在沙發上。這名女服務員拿刀反抗,最終造成一人傷重身亡、一人受傷。

  “特殊服務”到底會有多麼特殊,我們且不去討論。鄧玉嬌已經清楚地表明自己的身份,故而不可能使3名鎮政府工作人員產生可以拿錢購買“特殊服務”的誤會。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向一名女子索取所謂“特殊服務”而兩次將其按倒在沙發上,豈是一個“爭執”可以概括的情形?按照我國刑法對強奸罪的定義,欲以暴力手段強迫女性發生性行為的上述人員已經涉嫌強奸犯罪。面對不法侵害行為,任何公民均有權利實施正當防衛措施以保護自己,女服務員鄧玉嬌亦不例外。她有權利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自己擺脫被強奸的境地,法律并不反對她選擇順手拿起一把修腳刀。

  此前媒體曾報道,發生命案的原因是女服務員被對方用錢抽打頭部。如果僅僅如此,女服務員持刀還擊的行為盡管可以被網友稱贊為“有骨氣”,但在法律上顯然找不到免受處罰的理由。隨著案件信息的進一步豐富和明朗,3名鎮政府工作人員涉嫌強奸的事實浮出水面。在這種情形之下,女服務員鄧玉嬌的自衛行為有足够的理由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據此,3名男子一死一傷盡管後果驚悚,但他們涉嫌強奸犯罪的行為在先,咎由自取的他們無法從法律中找到處罰受害女子的依據。

  在法律的視野下,湖北巴東野三關殺人案的實質,應當是一個女性公民的正當防衛案。至於3名男性當事人的鄉鎮幹部身份,在官員的警示教育方面可能會有意義,但刑事法律并不會計較他們是招商辦主任、一般幹部還是平民百姓。同樣,女當事人的身份和職業也不應成為案件的決定性因素。任何違背女性意願而使其陷入被傷害危險的行為,都有可能受到足以致命的反擊,這種反擊被法律視為正當,而不管女當事人是服務員還是女官員。關於雙方當事人身份的討論自有其社會價值,卻并沒有法律意義。女服務員得到普遍的同情可能與雙方的身份有關,但她應當被免除刑事責任卻只與法律有關。

  媒體還報道說,據警方目前掌握的材料,鄧玉嬌很有可能患有抑鬱症,但最終結果,還要等待對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其實,一個人行使其自衛權利與抑鬱不抑鬱無關,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不必借助抑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來實現。即便鄧玉嬌沒有罹患抑鬱症,她為避免人身傷害而造成的一死一傷責任,也應得到光明磊落的豁免。鄧玉嬌的自首行為以及可能的患病事實,可以作為減輕責任的情節,但不是主要的和僅有的理由。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才是鄧玉嬌應當被判無罪的關鍵。(作者周東飛)


新聞鏈接: 渲染鄧玉嬌患抑鬱症有轉移視綫之嫌 (大洋網-廣州日報;作者:趙登岩)   

  湖北巴東縣3名官員與雄風賓館夢幻城女服務員鄧玉嬌起爭執,兩人被刺傷,其中招商辦主任鄧貴大經搶救無效死亡。爭執原因是官員提特殊要求遭拒後用錢抽打女服務員。12日上午,辦案民警向巴東縣政府通報該案調查結果,稱服務員可能患抑鬱症,最終結果還要等待對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5月13日《現代快報》)
 
  精神病鑒定可能淪為強勢犯罪嫌疑人的“免罪金牌”,一直以來被法律界人士擔憂,而今卻被用在無權無錢的女服務員身上,似該為公正法律喝彩。因為依照法律,抑鬱等精神病症患者在處罰量刑時從輕,更有甚者免予起訴。但在筆者看來,這非但不是鄧玉嬌的幸運,某種意識上講有轉移公衆視綫、回避案情真相之嫌。

  據警方調查,死者鄧貴大與同辦公室黃德智、鄧某飲過酒後去夢幻城休閑。其間黃發現鄧玉嬌并詢問她是否可為其提供特殊服務。遭拒後黃質問鄧玉嬌在服務場所為何不“服務”,雙方遂起爭執。爭執中,鄧玉嬌欲離開,跟在黃身後的鄧貴大插言:怕我們沒有錢麼?便隨手從衣袋中抽出一沓錢在鄧玉嬌面前顯擺。鄧玉嬌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離開時,被鄧貴大按在休息室的沙發上。鄧玉嬌欲起身,卻被再次按住。於是,慘劇上演……

  幾次按住一個弱女子意欲何為?這分明是圖謀不軌。當時處境下的鄧玉嬌,完全可視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為此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於情於理,鄧玉嬌都應被從輕發落。關鍵是依據何在?當然,以抑鬱症對其輕判一定程度上能消除鄧貴大之死給當地招商引資工作乃至當地官員形象帶來的負面影響,但毫無疑問這是自欺欺人。鄧貴大等令官員形象蒙羞的行徑一目了然,而分析鄧玉嬌當時面臨的處境,就算他們暴行的中止不是鄧貴大的死而是其他,是否也應被判強奸未遂?鄧玉嬌不甘受辱維護自己的安全,不是正當防衛又是什麼?

  反觀現實,罔顧女性尊嚴的好色官員層出不窮,患抑鬱症的女服務員卻不常有。雖說任何人的非正常死亡都值得同情,但因何而死帶給社會的警示和反思卻不盡相同。一個鄧貴大因侵犯有抑鬱症的服務員而死,更多鄧貴大會把這僅僅當作巧合,從而不足以使好色官員引以為戒,也不足以震懾其檢點自己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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