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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告官難 必須下猛藥

http://www.CRNTT.com   2009-11-17 11:00:52  


“民告官”之所以艱難,究其根源還是地方保護主義在起作用
  中評社北京11月17日訊/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了《關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行政案件受理,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新聞晨報》今天刊登檢察官楊濤的評論文章“破解告官難非下猛藥不可”,文章表示,“…如果僅僅是出台一個《意見》,提出幾點要求,再讓地方法院自行去抵制各種‘土政策’,這無異於一種宣示性口號,只能表明最高法院的態度而非具體的對策。要解決‘民告官’難題,非下幾劑猛藥不可”。文章內容如下:

  行政訴訟通常被稱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11月15日發布了《關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新華網11月15日)
  
  都說行政訴訟有“三難”:立案難、判決難、執行難。有數據顯示,全國每年的民事案件達到數百萬件,而行政訴訟案件則只有區區10萬件,行政訴訟門檻之高不言而喻。“民告官”之所以如此艱難,究其根源,還是地方保護主義在起作用——法院的人、財、物都在地方領導手中,對於地方領導不高興的案件,法院自然不敢受理。

  但是,面對著這樣的頑症,最高法院開的藥方,劑量未免輕了些。《意見》稱“要堅決抵制非法干預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種違法行為,徹底廢除各種違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對於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及時向當地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和上級人民法院反映,上級人民法院要協助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嚴肅處理”。其一,“土政策”往往就是地方黨政領導給法院加的緊箍咒,現在讓法院去徹底廢除“土政策”,實在是勉為其難;其二,“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此類事件,背後也往往會有地方黨政領導的影子,向地方黨政領導告狀,等於是與虎謀皮,即便地方黨政領導不曾參與或插手,也免不了要偏袒作為自己屬下的行政機關和官員。

  面對“民告官”案件“告狀難”的問題,如果僅僅是出台一個《意見》,提出幾點要求,再讓地方法院自行去抵制各種“土政策”,這無異於一種宣示性口號,只能表明最高法院的態度,而非具體的對策。要解決“民告官”難題,非下幾劑猛藥不可。

  事實上,即使是在法院人、財、物“受控”的局面下,法院仍然有突破空間,肇始於浙江省台州市的行政訴訟異地管轄制度,就比較好地解決了行政訴訟中的一些難題。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推廣了台州的經驗,明確“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審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這裡邊還是有很多問題,比如許多涉及徵地、拆遷等行政訴訟的案件,被告並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不准法院立案的“土政策”卻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民眾仍會面臨“告狀難”。因此,最高法院不妨規定,凡是行政訴訟案件,都由異地法院或者中級以上法院來管轄,這樣雖然可能會增加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浪費一些訴訟資源,但對於根除地方的各種“土政策”,將能夠起到積極的作用。

  我建議的另一劑猛藥是關於通過設立新的罪名來應對那些限制“民告官”的行為。《法國民法典》第4條規定:“法官借口沒有制定法或制定法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受理案件,得以拒絕審判罪追究之。”這樣的規定雖然多少顯示了拿破侖迷信“司法萬能”的思想,但在我們今天的司法環境下,“拒絕審判罪”卻不妨為我們所借鑒。因為,目前的情形是,並非法律規定不完善,而是許多明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卻因地方“土政策”規定而不得受理,或者法官自已怕惹火上身而不敢受理。鑒於此,我們也可以考慮在法律中設立“妨礙審判罪”、“拒絕審判罪”之類的罪名,對於出台“土政策”干擾法院依法受理和審判案件的地方黨政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以“妨礙審判罪”追究之;對於法院和法官本身不願意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以“拒絕審判罪” 追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