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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戈:一個國家,幾種公民?

http://www.CRNTT.com   2010-05-17 10:32:25  


 
  為了平衡權利與治理之間的關係,實現真正的善治和仁政,我們有必要探索一種以人為本的溫和治理技術。作為管理手段的居住證,應當採取激勵措施鼓勵人們去辦理,而不是懲罰措施。

  首先,中國30餘年的高速經濟發展的副產品之一就是嚴重的社會分裂,如何實現社會包容而不是對立和排斥,就成為關係到社會穩定的嚴峻問題。居民證制度在設計上,應首先考慮如何使之成為地區性社會認同的生發點,而不是加劇飄泊感和離心感。事實表明,在上海和天津等本地長期居民占人口大多數的城市,治安狀況相對比較好,居民中挺身而出制止犯罪的現象相對較多。在深圳、廣州和東莞等流動人口占相當大比例的城市,治安狀況往往惡劣,人們也很難同心協力地阻止犯罪。如果一張居民證能夠使外來人士產生“家”的感覺,其意義便將是正面的。

  其次,之所以需要採取負面的懲罰措施來“迫使”人們去辦理居民證,必然是因為居民證所帶來的好處,減去辦理證件的成本之後是微乎其微甚至是負的。這時,政府需要考慮的是如何從正面去激勵人們辦理這種證件。比如,地方政府加強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等方面的供給,並以居民證作為申請租住或購買此類房屋的條件。

  最後,在戶籍和居民證並行的情況下,居民證的持有者難免有“二等公民”之感。事實上,居民證在功能上與此前的暫住證並無本質區別,它們都側重於便利政府(尤其是公安部門)對流動人口的管理,而不是為居民提供便利和福利。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為這種臨時性的身份證明附加一個永久性的承諾:持有居民證達一定年限之後,就能成為永久居民,即取得當地戶籍。

  (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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