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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難忍寂寞 自砸人權鬥士招牌

http://www.CRNTT.com   2010-05-18 08:09:08  


 
  一向自詡為“人權鬥士”的呂秀蓮,偏偏就是這是這麼一句“卻都是大陸籍候選人”,而暴露了她心底里的歧視大陸籍人士的心態,卻是反人權的偏頗人物。倘若當年陳水扁真的把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當作是那麼一回事,並按原計劃將她委任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實際負責人,不知道她在執行聯合國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關平等權方面的規定時,是否會有偏差? 

  實際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所規範的是“平等權”:“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禁止任何歧視公民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二款也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家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佈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 

  平等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法律原則。在此原則下,任何人不得因為性別、出身、種族、語言、國籍或出生地、信仰、宗教和政治觀點受到排斥或優待,殘疾人不得受歧視。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可以稱為不受歧視的權利,不歧視貫穿於整個“公約”的各種權利條款之中。這也是世界各國的法律都規定了的。台灣地區的“憲法”也在第其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呂秀蓮所參加並為之奮鬥的民進黨,其“黨綱”也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陳水扁上台後,既是為了凸顯民進黨人士在長期“爭民主、爭權利”鬥爭中的“人權鬥士”形象,也是要藉“批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來進行“加入聯合國”活動,因此,他在第一個“五‧二零”就職講話中,專列了“結合國際維護人權”的一節,並提出了“將中華民國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的提法。這就顯示,陳水扁當局是要將“人權外交”提升到為“重返聯合國”打開缺口的高度。為此,陳水扁命令呂秀蓮籌辦“國家人權委員會”。陳水扁的考量,一方面她是“副總統”,而且也為“美麗島事件”坐過牢,身份適合;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安撫這位沒有事做的“深宮怨婦”,讓她有個事情幹幹,免得她到處惹事。 

  “人權”,這正是呂秀蓮手中的“犀利武器”。當民進黨剛成立時,她就為台灣的“人權”問題奔走於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美歐各國之間。因此,陳水扁讓她籌辦“國家人權委員會”後,她也真的是當作是那麼一回事,在“總統府”內設立了“人權諮詢委員會”並自任“主委”,作為籌辦“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機構。她為陳水扁、邱義仁的“烽火外交”努力打拼,計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提交“立法院”追認批准,然後將此“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和人權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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