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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設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一大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10-06-15 08:42:31  


“陸委會”主委劉德勳昨日表示,在“ECFA”協議文本中,雙方確定後續協商機制,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ECFA”相關事宜。(資料圖)
  中評社北京6月15日訊/昨日“陸委會”主委劉德勳表示,在“ECFA”協議文本中,雙方確定後續協商機制,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ECFA”相關事宜。就此,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富權的評論文章“ECFA設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一大突破”指出,儘管兩岸“ECFA”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與中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不是同一回事,但“合作”兩字,卻作為兩岸分隔六十年後,終於在經濟領域有了一個“合作”的機構,這比過去海協會和海基會的“隔桌談判”又前進了一大步,是一種新型的協商模式。更重要的是,“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由兩岸的相關行政機構的官員直接參與,不同於海協、海基會那樣需戴上“白手套”,包括兩岸各相關行政機構的官員分別以海協、海基會的“顧問”身份與會,那就更為直接了。今後兩岸如進入政治對話階段,也同樣可以採用此一模式。 文章詳細內容如下: 

  本欄昨日在評議兩岸“ECFA”協議文本時,曾揣測“ECFA”有可能將會參照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所簽署的“CEPA”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模式,”也將設立類似的聯絡機制。並認為倘果如此,這將是兩岸開放二十多年來,第一次成立有雙方官方人員共同參與的聯合機制,,這將為未來兩岸間的經濟融合,以及兩岸間開展政治對話,打下組織基礎。 

  果然,昨日“陸委會”主委劉德勳就表示,在“ECFA”協議文本中,雙方確定後續協商機制,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ECFA”相關事宜。委員會是為了執行“ECFA”的內容而設計,在兩岸兩會的架構下成立的功能性組織。劉德勳表示,“ECFA”牽涉範圍廣,經貿領域不像航空、觀光等有“小兩會”溝通管道,因此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委員會是溝通平台,不是法人組織,組成成員視需求而定。從目前“ECFA”協商來看,未來委員會組成成員很難不具有官方身分。“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主要功能包括:完成為落實“ECFA”協議目標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協議執行;解決任何關於“ECFA”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ECFA”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每半年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成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分別見於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CEPA”協議文本的第十九條。其內容如下:“第十九條,機構安排”。一、雙方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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