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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不能縱容 錯判更須糾正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11:01:55  


 
  事實上,儘管法庭引用《警隊條例》,如果以上限判罰,也未嘗沒有阻嚇力。但法官最終只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而且提出的理據更難令人信服。法官指出被告有良好的背景,接受良好的教育,後來因為患上躁狂抑鬱症,受病患困擾多年,引發她的暴力行為,這些都成為了法官判刑的考慮。然而,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教育、家庭背景等都不應作為減刑的考慮。被告既然受過良好的教育,有良好的背景,理應比平常人更要知法守法,更不能以此可以接二連三的襲擊警員而不受應有的制裁。如果接受過高等教育及家庭背景良好的人,阻差辦公、浪費警力、襲警都可以輕判,那末對其他家境平平的人又如何處理?司法公正不僅要做得到,更要讓公眾看得到。法官如此判案,令犯法人士可避過應有的刑責,如何產生阻嚇力?

                   澄清爭議應提上訴

  固然,被告患有躁狂抑鬱症,可能是導致犯案的主因。但患病是否足以讓被告脫罪,卻不盡然。首先被告是積犯,一次尚可酌情,但兩次三次是否還可用同樣的原因脫罪呢?記得當年在本港政經地位甚隆的銀行家利國偉之子利永志,因在商店偷竊被捕,儘管他證實患有偷竊症,但結果被判監三個月,可見患病並非是輕判的理由。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言,一個人不可於重複干犯襲警罪後,以聲稱自己有病作為求情。可見法官的判決已引起法律界的質疑,令到市民對司法的信心大打折扣。

  這次法庭的輕裁不僅向社會傳達錯誤信息,以為襲警只是普通的罪行,而且令到部分人士以此為由,企圖質疑甚至推翻以往法庭對襲警案的判罰。這是徹頭徹尾的本末倒置。在普通法地區,襲警屬於嚴重罪行,法庭過去引用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判罰是合情合理,不應受到質疑。相反是這次判罪過輕才是不合情理,豈能將兩者混為一談。現在的問題是法庭這次判罰不合理,因此,社會的首要任務是促使當局糾正這次錯判,澄清爭議,而非將錯就錯,影響判決的公正公平。不過,根據目前法例將案件覆核,由原來的法官重判一次,由於法官早已對案情有了仔細的判決並提供其理據,大幅改變判罰的機會並不大。假如覆核的結果仍未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當局應對案件提出上訴,由其他法官重新審視案情,作出合理的判罰,既可令法例更加清晰明確,也減少未來無謂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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