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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特區不特的尷尬

http://www.CRNTT.com   2010-10-20 11:04:03  


直到1961年通過憲法第23修正案,特區居民才得以選總統
  中評社北京10月20日訊/堂堂美國首都,竟然在國會兩院沒有話事權。這究竟是為什麼呢?南方網今日登出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李華芳的評論文章“美國特區不特的尷尬”,其內容如下:
 
  “人生而平等、天賦不可剝奪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是美國《獨立宣言》中宣示的“不言自明”的真理。事實上,在美國的政治框架裡,基本規則就那麼幾條,但整個政治生態卻錯綜複雜。三權分立下,國會能否通過相關立法,成為公共政策是否能夠推行的關鍵,也因此導致K街上的機構和組織都試圖通過各種手段影響國會。

  當然,選擇代表自己利益或者自己認同的國會議員,是第一位的。有意思的是,雖然國會對公共政策有重要的影響,但作為美國首都的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Washington District of Columbia)卻沒有在國會參議院的投票權;而在眾議院雖然有一個代表,卻只能在不影響結果的時候投票。也就是說堂堂美國首都,竟然在國會兩院沒有話事權。這究竟是為什麼呢?

  事情要追溯到美國建國初期。1787年,開國先賢在費城舉行制憲會議,制定聯邦憲法,憲法第1條第8款第17目規定:對於由某些州讓與合眾國、經國會接受而成為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得超過十平方英里),在任何情況下都行使獨有的立法權。這等於將美國首都的立法管轄權全部交給了美國國會。1791年第一任總統華盛頓,根據1790年通過的《居留法案》,把波多馬克河周圍的一片土地以及馬裡蘭州和弗吉尼亞州的部分地區選定為新國家首都,這就是人們現在熟悉的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由於特區不屬於任何一個州,結果導致特區失去了投票權。

  這個政治特區甚至一開始都沒有選舉總統的權利。直到1961年通過憲法第23修正案,特區居民才得以選總統。從現在看來,人人有一票的美國總統大選,一開始也有制度缺陷。但特區人不斷爭取,終於在1970年又爭取到選舉一名國會眾議院代表的權利,不過還是沒有投票權。3年後,美國國會通過“地方自治法”,華盛頓居民因而可以第一次通過選舉產生自己的政府,其中包括一名市長和13人組成的市議會。但是,華盛頓通過的所有法律仍然可以被國會推翻,地方預算也要經過國會和總統的批准,而且華盛頓居民在國會的代表始終沒有被給予投票權。

  這真是特區不特很尷尬,不僅沒有特權,甚至還矮人一頭。這種古怪設計的“罪魁禍首”就是第一任總統華盛頓。當時各州都搶著想把首都定在自己州,華盛頓擔心各州挾首都而令其他州,出於平衡考慮而選擇一塊不毛之地建都。同時,在華盛頓的設想裡,首都是處理聯邦之事,就像一個議事區,有公共事務的時候大家到首都來討論,沒事就回各州自己呆著去。其他在首都裡的基本都是公務員。這種設想裡,自然不會為首都留下投票權。

  但時過境遷,特區現在居民數量也有了大量增長,大約有60萬人口,他們自有不同於聯邦的本地利益訴求。因此尋求國會投票權的努力也就日益壯大。支持給特區居民投票權的理由大致有下面幾條:

  首先是說一個美國人即便到了中國,他還照樣有投票權;但他搬家到自己的首都,卻沒有投票權,簡直不像話;其次,美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投票權,特區不想搞特殊,只想跟其他州一樣有投票權,不給投票權是違憲的;最後一條理由務實,但關鍵,“無代表不納稅”。特區的車牌下面都注著這一行字。2009財年,特區上繳稅收超過20個州,按稅收與人均GDP之比來算,雄踞全國之首。這意味著交了那麼多錢給聯邦政府,卻不能對怎麼用錢進行投票,特區人的鬱悶之情可想而知了。

  目前的解決方案有三大方向,一是加一個憲法修正案,讓特區人有投票權;二是將特區還給馬裡蘭州,分享馬裡蘭州的選舉權;三是讓特區享受州待遇,變成一個新的州。正在進行的特區區長選舉或會決定未來爭取投票權的努力將朝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