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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大學生何以任由權益受損

http://www.CRNTT.com   2010-11-15 10:49:35  


 
  這很自然讓人想到大學裡的學生組織——學生會。按說,學生會就是維護學生權益的組織,它可代表全體學生,參與學校管理,監督學校辦學,在遇到侵犯學生權益的事件時應在第一時間站出來主張學生的權利,要求教育部門、學校收回不合理的做法並致歉。然而,在上述五宗事件中,只有學生通過網絡發帖找媒體申訴,而不見學生會的作為,倒是有學生幹部配合學校做學生的工作。

  這與內地大學學生會組織的定位有密切關係。本應是學生自治的學生組織,實則成為了學校管理學生的一級機構,在大學的官僚體系中,學生會也成為一級衙門。近年來,很多學生爭當學生會幹部,甚至家長托請大學老師關照“安排”孩子為學生幹部,為的不是為學生代言,而是獲取各種與老師接近的機會、得到各種有利於升學與就業的榮譽。與學校的行政體系對應,校院系各級學生幹部也是等級森嚴,官氣十足,要讓這樣的學生會組織代言學生權益幾乎不可能。

  觀察世界一流大學,學生會選舉是學生的頭等大事,而大學的理事會(或董事會)也有學生成員。這種大學治理機制不需一再高喊“以學生為本”的宣傳語,大家也明白學生是不能輕易侵犯的,學校重大決策得不到學生認可難以推行,不尊重學生權益的大學校長,很可能被力量強大的學生會趕下台。

  越來越多的校園侵權事件呼籲學生自治機構的回歸。在現代大學制度中,“自主辦學、學術自治、教授治校、學生自治”是四個重要的特征,這分別代表著舉辦者、辦學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權責。其中,“學生自治”體現現代學校對受教育者權益的尊重與維護,只有學生有參與學校管理、評價的權利,才可能讓學校在出台侵犯學生權益的措施時三思,也才能讓學校對教育質量、教育服務不敢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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