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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三農”問題需要頂層設計

http://www.CRNTT.com   2010-12-30 08:31:52  


 
  這種情況,實際上就提出了一個頂層設計問題。增加農民收入連續7年是一號文件的核心目標,但年年講年年落不到實處。用農民的話說:“聽中央講話滿懷希望,看自己生活還是老樣。”

  農民為什麼窮?

  文章指出,窮就窮在沒有合法、穩定的財產性收入。要改變這種狀況,就應該思想更解放一點,動真格地改革農村產權制度。農村產權這層窗戶紙不捅破,“三農”問題就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找不到發病的症結所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是產權清晰,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虛化了產權主體,農民不是自己宅基地和承包地(林地、牧場)的所有者。我去過很多農民家庭,父老鄉親們兩手空空,除了簡單的生活和生產資料外,甚至連一件像樣的貸款抵押物都拿不出來。要知道,現在很多行業的前景都取決於農村的購買能力。農民的腰包鼓不起來,整個國家何談內需拉動力?

  要讓農民增加收入,就必須挖掉窮根,把土地所有權歸還給農民。在這個問題上,樹根不動,樹梢白搖。

  估計一些人會擔心,這樣做有違現行的制度。但研究表明,黨在根據地、解放區和新中國成立初期,所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1928年)、《興國土地法》(1929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1931年)、《中國土地法大綱》(1947年)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都是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私有制的。這些法律和文件還特別規定,有公共和軍事需要時,政府必須按實際情況為農民換地,或按地價給予補償。直至1956年6月,一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才規定了入社農民必須將私有土地轉為集體所有,並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憲法中予以明確。

  也有學者提出,把土地所有權歸還給農民,有可能造成土地買賣失控,導致嚴重的貧富分化和對立。個別人還提倡一種“候鳥”模式,需要農民打工時就讓其進城,不需要時就回鄉下種地。這些人看問題的角度有偏頗,他們總是替農民拿主意也未必合適。其實,農民心里有杆秤,他們知道土地是命根子,怎麼會簡單、幼稚到賣地呢?

  必須從法律上明令禁止兼並農民的土地,優先保護農民的產權。尤其關鍵的是,所有出於商業目的的用地,必須與農民對等談判地上物請求權、自由處分權和相鄰關係權等,讓農民與開發商共享永久的商業利益,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一次性補償了事。至於公共建設用地,也應該尊重農民的意願,或者更換其他地塊,或者按市場價給予補償。這是一步活棋,走好了就會盤活全局,困擾多年的“三農”矛盾不僅得以化解,還可以順利實現農村土地升值、農業資本盤活和農民收入增加這三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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