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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堅持“行政主導”還是要“法官治港”?

http://www.CRNTT.com   2011-04-27 08:54:29  


 
“法官治港”猶如“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 

  今次法庭的判決,由司法機構替行政部門判斷環保準則,根本就是“撈過界”。司法機構並非“通天曉”,憑甚麼越過現行法例去訂“新規矩”?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工程的環保評估及工程審批,百分之百是行政權限。環保署為港珠澳大橋工程所做的環評報告,依足現有環評法例、技術備忘錄和研究概要去分析,跟足既有程式,結論是所有項目都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法庭判決的是法官自己演繹出來的,是現有環評法例、技術備忘錄和研究概要都沒有具體提到的。由司法機構替行政部門判斷環保準則根本就是越俎代庖,是將行政主導異化為“司法獨大、法官治港”。 

  行政主導是百年香港成功基石之一,亦是基本法設計的重要原則,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向中央負責和對香港負責,也只有落實行政主導才能履行職責。香港一向的司法傳統,法庭對本身權力相當抑制,亦盡量避免介入政治及政府的行政當中,這種對司法權力的戒心是優良的傳統,也是香港司法獨立的重要元素。但是,回歸後某些法官處處顯出“司法獨大、法官治港”的心態,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原則,不顧最基本的常識,忽視看得見的公義,作出令市民和社會不得不承擔嚴重後果的判決。古雲:“過猶不及”,司法獨立蛻變為“司法至上、法官治港”的惡果,是擾亂憲制秩序和法治環境,令社會整體利益受損。事實說明,把香港的命運託付給法官,令行政主導變為“司法獨大、法官治港”,猶如“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可能將香港帶往極其險惡的境地。 

英國精心部署“主權換治權”留下惡果 

  “司法獨大、法官治港”,是英國殖民統治者精心部署的“主權換治權”留下的“定時炸彈”。有人形容,英國人“主權換治權”的主張,按香港的一些企業家的通俗說法,便是例如一家公司,由中國人當董事長,英國人當總經理。也就是說,中國當個形式上的頭,英國人仍然掌握實權。更精確地形容,是由中國人當權力被架空的行政長官,由外國人或作為外國代理人的華人掌握實權,由於港英在司法系統的勢力和影響盤根錯節,最有條件形成“法官治港、大狀治港”局面。 

  2008年7月7日國家副主席習近平會見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政要時,要求整個管治團隊“通情達理,團結高效”,“要精誠合作,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珍惜香港來之不易的繁榮穩定”。習近平副主席之言意高而旨深,切中香港時弊,值得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政要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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