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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為何能“賴”12年?

http://www.CRNTT.com   2011-07-24 08:21:44  


賴昌星抵達北京首都機場
 
  為何是遣返不是引渡

  加拿大1877年《引渡法》和1882年《逃犯法》,均不允許加拿大主管機關在無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向外國提供引渡合作,也不允許根據多邊國際公約開展引渡合作。1999年,加拿大頒布新的《引渡法》實現了一定的變通,其第10條規定,在不存在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加拿大外交部長,經征得司法部長的同意,可以與有關外國就某個具體案件達成“特定協定”,以執行該外國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請求。但是,依據“特定協定”提供引渡,比之依據一般的引渡協定提供引渡,在可引渡的犯罪的刑期標準、證據標準等實體和程序方面,均有更高的要求,更嚴格的規則,最終結果也難以預見。

  賴昌星於1999年8月潛逃至加拿大,中加之間並未締結引渡條約,中方若選擇引渡,只能依據1999年加拿大新《引渡法》中的“特定協定“制度,但該制度剛剛生效,尚不為人所熟悉,也沒有先例。風險權衡之後,中國主管機關沒有啟動引渡程序,而是選擇了依據加拿大移民法實施非法移民遣返的方式。
 
  “死刑牌”並非故意刁難

  “回國可能面臨死刑”一直是賴昌星律師手中的一張重要籌碼,中國人可能不太理解,賴昌星作為一個中國公民面臨中國法律的制裁,為什麼加拿大卻非要保護他不被處死,更有人猜測賴昌星是加拿大政府手上的一張外交牌。

  其實在國際法領域,“死刑不引渡”已成為現代引渡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所謂“死刑不引渡”,是指當被請求國有理由認為被請求引渡人在引渡後可能被處以死刑時,不予引渡。對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而言,“死刑不引渡”已成為其國內引渡立法及對外締結的雙邊引渡條約中的一項“剛性”條款。即使某些仍然保留死刑的國家,也會考慮到人道主義原則以及本國刑事法律對死刑適用範圍和條件的限定,在引渡合作中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則。例如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兩國都仍然保留死刑,但它們締結的雙邊引渡條約的第10條就是關於死刑不引渡原則的規定。

  在許多有關的國際公約中,死刑不引渡原則都得到確立,最具代表性的如1957年《歐州引渡公約》第11條規定:如果按照請求方法律,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可受到死刑處罰,並且就該項犯罪而言,被請求方法律未規定死刑或通常不執行死刑,則可拒絕引渡,除非請求方作出使被請求方認為足夠的有關不執行死刑的保證。賴昌星雖然並非引渡而是遣返,但作為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加拿大仍然要確保自己的遣返令不是將人送回斷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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