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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養李天一值得商榷

http://www.CRNTT.com   2011-09-16 11:43:20  


 
  ■ 本案還讓人聯想到肖傳國雇凶錘人案

  要知道同樣罪名,肖傳國只判不到半年

  肖傳國雇凶錘擊方舟子、方玄昌案,肖傳國等5名被告人被認定“尋釁滋事罪”,其中肖傳國被判處拘役5個半月。

  誰都能看出來,肖傳國犯案的性質顯然比李天一嚴重得多,但實際領受的刑罰還要更輕(雖然拘役和收容教養在理論上不是同性質的刑罰,但實際也有可比性。這種可比性也襯托出“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不合理)。

  法律不要“和稀泥”

  同樣是北京的案子,同樣的罪名,結果卻如此相反,這是為什麼?我們當然可以說,是肖傳國案量刑太輕,但正如《肖傳國雇凶錘人案和了稀泥?》中所分析的,這種量刑太輕其實是“和稀泥”的結果。那麼,對李天一的處罰是不是另一種“和稀泥”呢?

  ■ 李天一被政府收養會怎麼樣

  “政府收容教養”往往享受“少年犯待遇”

  自“政府收容教養”制度設立以來,對其性質如何認識,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著不同的主張,有人認為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有人認為是行政處罰措施,有人認為是刑事處罰,有人認為是刑事強制措施,有人認為是刑事司法保護措施。這些看法都有一定道理,但從設立該制度的初衷來看,“政府收容教養”首先是一種行政性的強制教育矯治措施,其處罰性質應該是次要的。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網友認為經歷“收容教養”對李天一是有好處的。

  然而,在更多人眼中,“收容教養”與“少年犯”沒什麼區別。所謂“少年犯”,即同為14至16歲,但犯了《刑法》17條所規定的8種重罪,因而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少年。在實際執行中,直到1999年相關規定出台以前,被收容教養者與少年犯都是關押在一起的,所在地即少管所,即所謂“未成年監獄”。在一些地方,99年後兩者仍然關押在一起,一些地方則是把被收養者遷去了成人勞教場,一些則是去了專門的少年教養管理所,一些則去了工讀學校。可以說,各地的處置方式相當混亂,而“懲戒”往往是很重要的內容。這使得在普通民眾和他們自己的眼里,與少年犯都沒有什麼太大區別。這無疑會違背教育矯治的初衷。

  被收容教養者受教育權得不到保障

  司法部2004年《未成年勞動教養人員管理教育工作規定(試行)》曾要求勞教所對未成年收容教養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職業技能教育,對未完成九年義務制教育的,應當為其接受相應的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但就實際執行效果來看,勞教所課程與社會正規課程設置難以接軌,教育人員的素質也得不到保證。收容教養人員出來後,還往往得重新回爐到正規學校接受小學、初中、高中相應課程的學習,而且想回學校還有不少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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