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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目標應為底層減負、全體享福

http://www.CRNTT.com   2011-10-04 09:22:32  


 
  稅改出路

  文章認為,顯然,現行個稅稅基狹窄,導致工薪之外的稅源大量流失,對調節財產性收入無能為力,也就幾乎沒有調解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曾經呼籲在中國實行減稅政策,但若是在這樣的稅制結構之下運作,即使實行了輕稅政策,也還是解決不了稅負不均、不公正的問題。如果不徹底下決心對現行個人所得稅進行外科手術式的改革,就只能繼續看著社會貧富差距一步步拉大而束手無策。

  在中國未來的個稅改革方案中,應當在稅前增加若幹必要的費用扣除項目,簡單說,家庭日常消費支出,吃喝拉撒睡之類的費用支出都不應被徵稅。納稅人用於自身的和子女的教育費用、老人贍養、購買保險、大額醫藥費、為殘疾人家屬購買的自助設備、自用住宅貸款利息支出、公益性捐贈、災害損失等,也不應被排除在免征範圍之外。公民個人與組成家庭,在稅負上也應有個明顯的差別,不能像現在這樣都混在一起算。

  此外,還應考慮不同行業和職業的因素等。中國應借鑒國外的經驗,生計費用的扣除標準應與CPI掛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國務院或地方人大,每年擇機進行調整。

  兩次世界大戰期間,西方各國大都實行了多級累進稅率,有的多達幾十個級別,但是,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世界性的減稅運動中,各國的稅率級距明顯減少,稅率也大大降低。經合組織16個成員國的稅率級距平均從10級以上減少到不足6級,其中英國減到只剩兩個。歐洲和西亞多個國家甚至實行了單一稅率。

  在中國,稅率級次只要5個或更少些就足夠了,現在的7個還是太多,工薪所得最高邊際稅率30%也就可以了,現在的45%高得離譜,也不會有人認同在這個稅率層次上老老實實地納稅,所以應該降低乃至取消。

  關於以個人還是家庭為納稅申報單位的爭論,更傾向於後者,因為後者更能充分考慮家庭成員的人數、家庭總收入、需要贍養的人數是否有殘疾人等,也就更能體現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和體現稅收負擔的縱向公平。近期的改革可以考慮設置個人和家庭兩種申報單位,由納稅人自行選擇其中一種,為將來全面推行以家庭為納稅申報單位進行技術上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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