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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給地方發債拴上監管“繮繩”

http://www.CRNTT.com   2011-10-25 08:31:05  


 
  文章認為,在將發債權下放地方的同時,必須在制度上給地方發債拴上監管的繮繩:其一,地方發債的規模必須由地方人大通過之後,報全國人大備案,全國人大對於明顯超過地方還債能力的發債方案有向國務院建議不予批准的權利;其二,地方發債的整個程序,都必須納入地方人大的監管範圍內,無論是發債規模,還是發債用途,應該全權由地方人大負責,並向全社會公示;其三,必須強化地方發債的信息披露機制,財政部應該建立全國性的地方政府債券信息管理系統和債務預警指標體系,定期在公開媒體披露公債的財務信息,地方人大應該在其網站公布資金的使用情況;其四,對發債的項目進行年度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必須報地方人大進行審議,並報全國人大備案;其五,國務院應該盡快推動建立地方公債公開交易市場,媒體定期披露地方公債的評價指數,將權威機構的信用評級、交易情況等在公開媒體公布,使地方公債的風險和信譽度隨時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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