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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拘捕台灣“外交”官員將會有何效應?

http://www.CRNTT.com   2011-11-12 08:16:17  


 
  而據聯邦調查局(FBI)提交法庭的證詞顯示,六十四歲的劉姍姍是在去年十一月於菲律賓雇用代名為“F.V.”的女子,當時簽訂的兩年合約約定,“F.V.”月薪一千二百四十美元,每週工作四十小時,且加時工作或國定假日工作得請領加班費。但“F.V.”今年三月抵達美國堪薩斯市後,卻被要求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十六至十八小時,而且薪水只剩四百美元至四百五十美元。 同時,據稱劉姍姍還扣押“F.V.”的護照與“B-1”工作簽證,要脅“F.V.”如果不從,就要將她送回菲律賓。“F.V.”在七月間藉劉姍姍載她外出採購日用品時向菲國同鄉求救,表明她被限制出入、剋扣工資與不當對待;男性友人直至八月才有機會協助“F.V.”脫逃。“F.V.”之後已獲得聯邦司法機關保護。起訴文件還指出,代表處的證人向“FBI”探員證實“F.V”的說法,並指控劉姍姍曾以同樣方式對待前一名幫傭導致對方陷入憂郁狀態、並拒絕進食。檢方指稱,F.V.逃離後,劉姍姍除了試圖尋找她、意圖將她遣送回菲國之外,在得知聯邦司法當局可能展開調查之後,劉姍姍也曾預做安排,準備“立即”離開美國,檢方據此要求將劉姍姍收押,不得保釋。

  對此,台灣“外交部”已向美國國務院表達嚴重抗議。而“外交部長”楊進添昨晚在記者會上指出,台美雙方在一九八零年已簽署《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姍姍具有“協定”下的豁免禮遇,“外交部”對於“FBI”的做法“沒有辦法理解”。他指出,在台方沒有放棄豁免禮遇前,無論相關案情如何,劉姍姍仍享有該“協定”下的豁免等特權,美執法單位即令有案件欲對其訴追或調查,仍應循“外交”管道為主,不應違反且無視該“協定”的規定。因此,美國有關單位應當快速無條件釋放劉姍姍。

  楊進添所指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是台美雙方於一九八零年十月二日依據《與台灣關係法》,並參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精神,由當時的台灣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負責人(相當於“駐美大使”)夏功權,與美國在台協會負責人丁大衛簽署的,全稱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本來,“美國在台協會”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只是美台雙方在對方設立的非官方機構,其業務範圍僅限於處理貿易、商業等民間往來。而該“協定”的簽署,實際上使美台互設的“民間”機構具有了官方的色彩,使這兩個“非官方”機構工作人員享有只有外交人員才能享有的“外交”及“領事”特權。這是《與台灣關係法》簽訂之後,中美關係又一個嚴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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