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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終可成立黨團 唯攪局有餘功能有限

http://www.CRNTT.com   2012-01-21 09:49:34  


 
  實際上,親民黨獲得兩席不分區“立委”和一席平地原住民“立委”,正好滿足了成立黨團的要求,可以成立黨團,成為“立法院”中的“關鍵少數”。

  國會黨團,是西方議會制度中的一項主要內容和組織形式。國會黨團是藉由政黨組織力量,發揮整合同黨籍議員意見,及協調不同黨籍議員或其他黨團組織的主張,完成國會集體意思的特別組織。一方面透過內部組織的法律以達成政黨的國會運作功能,另一方面由組織運作產生集體力量與其他黨派在國會的政策決定上發揮競爭、對抗及妥協的影響力,以貫徹政黨的意志。因此,國會黨團的角色,一方面是“政黨在國會的代理人”或“政黨在國會的發言人”,另一方面又是“國會運作的政治橋樑”或“國會政治的統合機器”,後者所言即國會各政黨黨團之間的協商。此外,黨團亦可發揮蒐集立法情報、控制國會議員的各類活動,提供政策研究等功能。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最多的五個政黨得各組織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簽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織一個黨團為限;且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確立了以黨團為議事的基礎,黨團行為成為該法規範的部分,黨團在“立法院”職權運作上依該法享有三種權利:

  一、議案提案權。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議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的限制。

  二、出席黨團協商權。黨團協商的主要目的在於使朝野政黨代表以平等尊重、和諧的協商氣氛,相互交流溝通,折衝妥協,使不同意見加以整合,獲得政治共識,以讓議案圓融順利通過。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第十二章“黨團協商”專章規範黨團協商的對象與時機、主持及參與協商代表成員及其比例、協商的程序、相關事項及協商結論的效力。

  三、政黨質詢權。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每一政黨答詢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佔逾該黨團人數的二分之一。參加政黨質詢的“立委”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代表政黨質詢的“立委”,不得再提出個人質詢。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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