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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偷渡客協議已有文本何不優先處理?

http://www.CRNTT.com   2012-05-03 08:40:05  


資料圖:1993年劫客機到台灣的劫機犯王志華被遣返回大陸(王浩志 攝)
  中評社北京5月3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台灣藍綠“立委”陳學聖、尤美女、段宜康、鄭麗君等,昨日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守護民主平台、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公佈他們於四月二十四日赴宜蘭靖廬的收容環境與人權狀況的考查報告。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翁嘉宏、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呼籲海協會長陳雲林在赴台出席第八次“陳江會”期間,前往宜蘭靖廬探視羈押的大陸人民,並把增加遣返偷渡客次數等議題納入“陳江會”協商。翁嘉宏指出,收容人並非罪犯,但收容所看起來就像監獄,而且收容所並無常駐醫護單位,收容人申請外出赴羅東醫就診時,仍有戒具使用問題;此外,對於法律扶助的部分,所方並不會針對有案在身的受容人主動提供法律協助,需收容人自行打電話去宜蘭法扶申請。而大陸偷渡客遣返是依照《金門協議》,也就是送到馬祖乘坐“海峽號”到馬尾,一年只有三班船,所以偷渡客常發生收容過久的狀況。國民黨籍“立委”陳學聖則表示,他將向國民黨與“政府”反映,改善收容所的環境,重視收容人的人權,也希望大陸能“將心比心”,給予收容的台灣人相對待遇。他說,兩岸關係改善不只是彼此往來熱絡,還包括人權保障,盼列為兩岸會談重點之一。

  這個問題,確是值得海峽兩會思考的一個現實問題。儘管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的第三次“陳江會”上,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協議》,而其第六條就是“人員遣返”,但這個條文所適用的只是“刑事法、形式嫌疑犯”,而具體到偷渡範疇的也只是犯有“人口販運、組織偷渡”罪行的人員,偷渡客並未被列入該協議的適用範疇之內(實際上偷渡也不是犯罪行為),因而這個協議的“人員遣返”規定,並未包括偷渡客,這就使得“歷史積壓”下來的偷渡客遣返問題,仍然困擾著台灣方面,其實對大陸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善意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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