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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間歇精神病”殺酒吧女老板免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6-12 08:46:12  


 
  而傳言中的嫌疑人委托法醫開了“酒後間歇精神病證明”,這有實實在在的漏洞

  其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司法鑒定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只有司法機關才有權力委托專業人士和機構做精神司法鑒定。犯罪嫌疑人連首次申請權都沒有,只有申請做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所以,這個傳言在委托的主體上出現了偏差,大大地降低了可信度。其實和我國一樣的許多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也都是這樣規定的。這樣做有合理性,能夠減少鑒定中的徇私舞弊,減少被告人一方和鑒定人“親密接觸”。不過,專家學者們也一直呼籲要給予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請首次精神病鑒定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 其實客觀上精神病並不是想裝就能裝成功

  “馬三女三碾農民工案”表明,只是情緒激動、失控實際上不可能就被當作精神病

  2010年的“馬三女三碾農民工案”發生後,該名女子的朋友說她有間歇性精神病,而她在行事之前也喝啤酒。最後,司法鑒定她並沒有精神疾病。她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十五年。其實,通過她的庭審交代可知道,她情感受挫後想要報復。當晚,她在與友人飲酒期間,多次打電話尋找情夫郭某未果,遂表示想開車撞人,發洩一下,以此“逼出”郭某。而她認為那裡是郭某的工地,撞的人是郭某的工人。可見她撞人是有預謀的,對於自己的犯罪行為和可能構成的危害也相當清楚。而當時,她確實是情緒激動。心理學家就分析說,“在心理學上,把這種引起個體高度緊張的事件叫做應激事件。能夠導致人應激的事件通常也叫做情緒扳機、扳機事件。在情緒面臨失控的時候,要及時轉移自己的注意力,識別並管理好自己的情緒。你出去跑幾千米,回來後估計連打人的力量都沒有了。”

  客觀上,分清楚情緒失控和疾病發作發作並不是難事。

  這是因為精神鑒定並不是很多人所說的主要是主觀的,實際上它是客觀量化+經驗觀察

  其實精神司法鑒定並不是主觀的,相反有很多技術、客觀量化手段

  和一說到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鑒定,人們往往想到“被精神病”這個詞一樣,在刑事案件中,人們也往往覺得犯罪嫌疑人會自己主動“去精神病”然後逃脫處罰。

  其實並非如此容易,精神學科是一直都在發展進步,可不代表醫學判斷無章可循。以中國司法精神鑒定界極具名望的專家紀術茂為例,他做的一份近7000字的鑒定報告有以下的四個方面:

  首先,醫師的詢問和調查是鑒定的第一手資料。詢問的對象除了被鑒定人,還必須包括與被鑒定人旁及的其他眾多(證人、親屬、朋友、同事、上司等等)關鍵人物,調查必須涉及親自的走訪論證,不能僅憑現成的書面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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