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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關係中主權與治權應分開處理

http://www.CRNTT.com   2017-03-31 00:17:30  


 
  實際上,現實世界的不少國家都可以程度不同地劃入傳統“屬國”、“被保護國”之列。軍事同盟關係往往是主從關係,儘管這種關係都以表面平等的主權間合作、結盟條約關係為基礎。處於從屬地位的國家在其“宗主”國面前的地位和利益獲取,相對於傳統中國朝貢體系下的邊疆民族和藩屬國可能還要可憐。弱小國家主權獨立但治權並不獨立的現象更為普遍。一些國家的內政外交、貨幣財政、教育文化,甚至民選領袖的廢立,都要受制於人。現實世界雖然建立在相互獨立平等的主權國家體系基礎上,也同樣建立在治權不獨立、不平等的叢林規則基礎上,而且後者常常更為真實,也更為重要。維護建立在主權國家體系基礎上的世界秩序,堅持主權國家不分大小強弱一律平等、不受外部干預依然是維護世界公正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則。

  主權與治權的聯繫與區別也可以被積極利用

  與主治權關係的惡意利用不同,主權和治權的分開處理也可以為國際合作創造無限可能,帶來巨大利益。沒有主權國家間對相關管轄權的限制、交易、妥協與合作,就沒有互利共贏的國際合作。只要這種交易、妥協、合作是自願的、互利的、公正的,就不被視為對國家主權的侵犯。國家間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國際公約的簽署,常常是主權國家有意限制自身相關領域管轄權,進而參與多邊治理體系、開展國際合作的結果。接受國際條約和國際協議的約束等於允許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參與本國立法。國際條約履約監督機制往往通過審議締約國的執行報告等方式監督條約履行,近年來一些涉及軍控、環保、人權等領域的條約監督機制甚至開始對締約國日常履約行為發揮剛性約束作用。

  今天已經沒有一個國家可以任意地確定關稅、排放污染、發展核武,或者肆無忌憚地自行確定單邊對外政策。國家管轄權的互利交易與共贏合作已經成為國際關係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構成了國際關係充滿活力的圖景。管轄權在商業領域的交易合作時間最早、範圍最廣、涉獵最深。現代國家的開放程度實際上是指商事領域的管轄權開放交易程度。各類國際投資貿易協定構成國際經貿合作的制度基礎。在國內層面,各國紛紛設置特別經濟合作區、保稅區,並在區內暫停適用本國部分財稅、外匯和行政法規,施行國際通行規則。通過限制自身法律管轄來換取外國投資和貿易合作(不同於殖民時代的租界)。2015年4月中國國務院宣佈支持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構入駐上海自貿區,目前已有多家海外仲裁機構進駐,等於將部分中國商事裁判權交由國際機構行使(不同於殖民時代的領事裁判權)。

  政治領域的國際合作同樣十分普遍。歐盟是當今最大的國家聯盟,設有統一的議會、軍隊、財稅、貨幣、司法、社會制度,可以制定約束性、指導性的部門政策。在歐盟管治之下,各成員國很難有完全獨立的政治、經濟、安全、司法和社會政策。國家間合作最為謹慎敏感的是安全領域。國家間安全合作程度最能說明國家間關係的遠近。但即便在安全領域,也不乏直接交易牟利的實例。非洲小國吉布地為利用有利地理位置解決國家資源缺乏問題,主動採取允許外國在境內建立軍事基地以換取經濟利益政策,開放多個外國②在吉布地建立軍事基地(不同於殖民地時代列強的駐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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