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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五個共同與國家統一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25-03-23 00:02:05  


 
  (三)統一後的協同治理促進國家穩定

  國家統一的完成不意味著同構的結束,如何通過協同治理實現統一後國家內部同構進而維繫國家統一,對於同構視角下的統一國家同樣重要,因而台灣問題的解決不僅僅是指國家完全統一的實現,也應包括國家完全統一後的進一步同構也就是協同治理。英國學者湯姆·林指出政府的內部協同治理是指組織內部通過文化、價值觀念、信息管理、人員培訓等進行內部合作〔30〕。也有學者提出政府協同治理是指整合相互獨立的各種組織以實現政府所追求的共同目標〔31〕。三個同構案例同樣分別啟示著實現國家完全統一後對台灣進一步同構,進行協同治理的經驗和教訓。

  首先,蘇格蘭與英格蘭的強制性同構統一案例中,並沒有進行政府協同治理,導致蘇格蘭的分離之心從未斷絕,為完全統一後的政府協同治理台灣上演了反面教材。事實上,蘇格蘭與英格蘭的聯合,是政治和經濟妥協的產物,並沒有從文化和認同方面進行同構。蘇格蘭的出發點是想藉英格蘭的經濟優勢來進行殖民擴張,英格蘭則是為了分化法國與蘇格蘭的聯盟關係進而解決英法戰爭的泥淖。兩個國家同構統一之後,英格蘭並沒有對蘇格蘭進行協同治理,反而控制蘇格蘭的野心急劇膨脹,利益分配越來越不均衡,蘇格蘭的民族情緒逐漸發展起來。隨著英國世界霸主地位的消亡,蘇格蘭分離之心開始蔓延,成立民族性政黨到獨立公投,乃至今日分裂行為從未停息。究其本質而言,正是聯合王國沒有繼續同構進行協同治理,導致了蘇格蘭不斷與英格蘭進行分離博弈。

  其次,相對比而言,坦噶尼喀與桑給巴爾模仿性同構統一案例中,兩個國家在合併之前,相對較強的坦噶尼喀就已經呼籲建議在充分尊重歷史與現實的基礎上給予新體制下的桑給巴爾以特殊制度照顧。通過《聯合法案》保留各自的總統和政府,賦予了桑給巴爾享受高度自治權,在統一後坦噶尼喀主動承擔起基本職能,桑給巴爾退居為國家重要且積極的參與者。祖國完全統一之後對台灣的協同治理的同構,中央政府早已提出了“一國兩制”的方針,它不僅體現了主權與治權的辯證關係,而且實際上是在以一種生產方式以及與其相適應的政治法律制度為主體的條件下,允許國家中個別地區保留歷史上形成的另外一種生產方式以及與其相適應的另一種政治法律制度,讓不同性質的政治制度之間“和平共處”〔32〕。同時,“一國兩制”已經在香港與澳門得到了充分的實踐,無不在證明“一國兩制”的制度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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