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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粵港澳大灣區重大合作平台建設

http://www.CRNTT.com   2025-06-03 00:02:45  


 
  一是在新興領域對標國際經貿規則開展壓力測試。現有政策更多是對標CPTPP、DEPA、落實CEPA協議二,但在一些前沿領域,需要拓寬視野,結合經貿規則新進展,對數字貿易、人工智能、研發服務等新規則開展對接。例如,《英國-新加坡數字經濟協定》(UKSDEA)等協議專門擬定了有關金融服務計算機設施位置的條款,即“在金融監管部門能夠立即、直接、完整和持續地獲取涵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信息的前提下,禁止任何一方使用或設置金融服務計算設施,作為在該境內開展業務的前提條件”,在源代碼保護方面,《歐盟-新加坡數字夥伴關係協定》(EUSDPA)明確維護了知識產權框架的核心原則,規定不應要求或強迫企業轉讓技術,特別是不應將轉讓或提供對源代碼的訪問,作為進口、分銷、銷售、使用該軟件的條件。這些先行先試的舉措和壓力測試都可以放在合作區進行。

  二是處理好合作區“一線放開”與“二線管住”之間的關係,在貨物貿易層面率先實行自由貿易港的政策。粵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兼具園區經濟的屬性,追求高水平高效率,包括遵循園區經濟基本發展規律,依據自然禀賦、特色產業、產業集群、供應鏈等促進香港產業發展。首先,對於產業發展還需要處理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之間的關係,對於合作區內的“一線”要給予充分的自由,可以對標香港、澳門一些自由港的做法和舉措,可以只管“邊控”,讓各類要素充分自由流動。在特殊區域內,要不斷探索新產業、新模式,服務跨境電子商務、融資租賃、平台經濟、數字經濟、新質生產力、未來產業等培育發展。其次,通過“一線”向“二線”輻射,從“1”到“N”空間放大,就需要設立“N”個特殊園區和產業集群,具體拓展不同領域、模式、產業、要素功能,實現最高水平對外開放。此外,還需通過對“N”實現新興產業“面”的監管,“抓大放小”實現政府治理方式的改革與創新。通過跨境“飛地”“合作園區”等模式推動粵港澳合作,對標香港、澳門的先進制度,並在全國複製推廣,乃至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的自貿區推廣相關舉措。

  三是發展科技服務業,加強與港澳科研資源鏈接。一方面,與港澳知名高校共同組建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國際合作實驗室等,聯合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平台,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導航、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水平。推動四大平台與港澳在知識產權權屬互認、數據互認、證據互認、處理結果互認等方面達成共識,聯合港澳加強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支持機構提供深加工的專利信息和增值服務。打通科技成果轉化障礙,參考港澳模式,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另一方面,利用港澳資金優勢,聯合發展科技金融。利用港澳資金規模優勢,發揮四大平台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作用,打造產業+基金的資本驅動產業鏈,為科創企業的科技創新“保駕護航”,金融助力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發展。此外,完善跨境數據跨境流通管理體系,包括監管技術、個人隱私及信息安全規則、試點政策等內容,打造與港澳趨同的通信網絡環境,建設國際大數據產業園區,在國內率先開展以跨境數據雲服務為核心的跨境電商、跨境金融、跨境直播、跨境物流等新業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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