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國際視野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 
中評月刊:美一中政策的變化與誤導

http://www.CRNTT.com   2025-07-20 00:02:25  


 
  二、隨著美國在經濟、金融等領域越來越依賴中國,隨著中美關係、兩岸關係越來越複雜嚴峻,特朗普隔屆主政之後的美方有沒有興趣或會不會與中方協商簽署中美第四個聯合公報?這是國際各界極其關注的重大問題。若有可能簽署,原先三個聯合公報沒有談及的,或雖談及卻沒有明確結論的若干重大問題中,以下兩個問題尤顯重要:

  (一)美國不再視“中華民國”為一個“國家”,卻以“與台灣關係法”為“準則”,把台灣視作一個“類國家”來對待。認其“合法性”基礎在於“憲法”沒有中斷,“正當性”基礎在於行使“民主”選舉程序。根據眾所公認的主權國家的法理定義,僅有這兩個“理由”就能站得住腳嗎?中美第四個聯合公報必須對台灣不是“類國家”有一個明確論斷。

  (二)1982年8月17日中美第三個聯合公報發表。美國政府在公報中有一段極為引人注目的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這段為中方最為關注的措辭明顯包含了兩部分內容,既有清晰部分,即美對台軍售將會逐漸減少,直至停售;又有模糊部分,即僅提經過一段時間,這段時間究竟多長,沒有明確限定。美方的英文文本中措辭含糊。關於“最後解決”的“問題”的含義,英文文本為“this issue”。按中方的正確理解,此處條文所指的是美國“最後停售”武器;而美方後來的解釋卻是,該條文所指的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台灣問題的“最終解決”。美方故意歪曲公報條文的正確涵義,硬行將條文解釋成美國對台軍售終止之日,要待台灣問題“最終解決”之時,從而為其向台灣繼續出售武器尋找到所謂的“法律依據”。第四個聯合公報必須對美國最終停止軍售台灣有明確時間表。

  雙方對上述兩項條文談不談是一個問題,談得成功不成功卻是另一個問題。但談總比不談要好。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5年6月號,總第330期,P51-55)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