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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發問 政府如何監管市場

http://www.CRNTT.com   2009-03-17 09:38:40  


 
  因此,我們可以從這種分析中得出三個基本結論:一是沒有金融系統的推波助瀾,過度信貸消費很難發生;二是金融系統之所以要從事高風險業務,是因為高收益的誘導;三是金融系統之所以能够從事高風險業務,是因為政府監管的缺失。所以,此次危機的發生最本質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微觀層面的公司治理,沒有能够預防企業家以增加公司經營風險為代價來獲得短期的業績回報;二是政府沒有適時地對金融系統的高風險進行監管。正如溫家寶總理在劍橋大學演講中所講到的,“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經濟體疏於監管,一些金融機構受利益驅動,利用數十倍的金融杠杆進行超額融資,在獲取高額利潤的同時,把巨大的風險留給整個世界。這充分說明,不受管理的市場經濟是注定行不通的。因此,必須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關系、儲蓄與消費的關系。一些人見利忘義,損害公衆利益,喪失了道德底綫。我們應該倡導: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企業家身上要流淌著道德的血液。” 

  但是在微觀層面的公司治理上,如何防止企業家的短期行為是現代公司治理的普遍難題,基本上是一個企業家的道德問題,防止也需要依靠個人道德,自不必說。而對於宏觀層面的政府監管,則是今後政府所必須要加強的。我們可以看到,現在美國出台了對受援助企業高管采取的限薪令,我國國有控股企業高管的限薪辦法也即將出台,這就是政府監管的一種形式。當然這還遠遠不够,也擺脫不了“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治標特性。而且,這僅僅是對微觀治理失靈的一種彌補,更何況還無法約束不受政府援助的企業。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只能說是問題暴露後,通過這種方式起到一點點良心的慰藉而已。 

  治本的監管要想做到防患於未然,就必須對金融機構這種涉及公衆的企業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管。這種監管其實早在上世紀30年代就曾有過,如規定金融企業不得混業經營的《Glass-Steagall》法案。只不過現在看來這種監管程度還遠遠不够,還需要進一步通過完善相關法制來約束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的市場運作。例如對金融機構甚至各項具體業務進行分級分類管理,規定其高風險產品的投資限度,以防止金融企業綁架公衆利益來過多地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 

  表面上看,這種對企業具體市場行為的監管,似乎有違市場經濟的政府盡量不幹預市場的基本原則。尤其是在美國這樣一個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政府職能的定位就是提供公共產品(包括制定法律),在市場失靈領域起作用,而不能過多幹預市場行為。 

  這種概括當然沒有錯,但問題在於,什麼是公共產品其實從來就沒有一個清晰的定義。對於涉及公衆的企業進行監管算不算是公共產品呢?筆者認為,這就是對宏觀調控這種公共產品的具體化。因而加強對金融企業市場行為的監管,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符合邏輯的。從這一角度而言,這場危機在本質上還是一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處理問題。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加強微觀層面的道德約束和宏觀層面的法制約束,才是防範金融危機的治本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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