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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銀河取消“聚眾淫亂罪”意義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0-03-27 11:16:54  


 
  李銀河的這種思想看似離經叛道,恰恰卻正是我們國家所缺少和所需要的——她所提出的不但是一種非常健康的“性道德”,更是我們生活於其中的多元化的現代社會里不同“道德共同體”之間的人際交往應該遵守的最基本準則,即對不同於自身的“他者”和“他文化”應該抱著一種寬容和理解的態度。更為重要的是,她在最後一點理由里暗示了,如果允許公共權力以道德的名義對個人私生活或私人空間的介入和侵犯,或者使這種介入和侵犯合理化和合法化,帶給我們的可能將是一個道德更敗壞的人間地獄。

  不管是哪種性取向或性行為方式,不管這種性取向或性行為方式與當前的社會道德觀念是多麼地背離,如同性戀、虐戀、手淫或肛交等等,只要不傷害他人,或建立在行為者自願的基礎上的,就都應該算做是個人的私事,與他人無關,他人——包括公共權力——儘管不喜歡、不接受,甚至深惡痛絕那種行為,都無權過問。每個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而且每個人滿足自己欲望的方式或偏好都不相同,沒有任何人應該為自己滿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與他人或主流的滿足欲望的方式或曰生活方式與他人不同而受到懲罰——除非他或她的行為直接地對他人造成了傷害。不喜歡他人的生活方式或行為方式並不能賦予個體懲罰他人的權利,更不能使這種懲罰性的行為合理化與合法化。

  目前我國的“聚眾淫亂罪”恰恰就賦予了某些個體或群體的個人偏好淩駕於其他個體或群體的個人偏好之上,並對個人偏好與自己不同的人進行打擊的權利——這無異於說,如果我看你不順眼,我就有權打你一巴掌,甚至剝奪你的自由。如果這種建立在個人偏好基礎上的對他人的暴力行為是道德的、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那麼,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和紛爭將永無寧日;而且,如果這樣,為了實現自身或某些特殊群體的利益或偏好,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將非常容易地就能找到一個所謂的“道德崇高”的幌子,並以此為借口肆意地侵犯和踐踏人世間的一切——包括公民權利。如此一來,如海涅所說,“我播下的是龍種,收獲的卻是跳蚤”——我們尋求一個“道德的天堂”,而得到的可能卻是腐敗墮落,不適合人類生存的人間地獄。

  對馬曉海教授組織或參與“換妻”行為的道德歧視和暴力懲罰其實是建立在肉體低劣或性肮臟這種陳腐和落後的思想基礎之上的。其實,欲望、肉體、性恰恰就是推動著人類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源泉,也是人類快樂和幸福的最重要的來源——肉體才是最大的智者,何低劣或肮臟之有呢?只要不傷害他人,一個人的性取向或性行為方式也根本無所謂道德或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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