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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ECFA 可催化洽簽FTA進度

http://www.CRNTT.com   2010-06-09 10:46:28  


 
  2010年6月3日,“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發佈“企業經理人對兩岸經濟協議(ECFA)看法”調查結果,其中85%的經理人認為,台灣有必要與大陸洽簽ECFA;83%經理人認為,政府與大陸協商洽簽ECFA,對台灣經濟的發展有幫助,81%經理人支持政府與大陸簽ECFA,也有81%受訪經理人認為對台灣和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有幫助。

  2010年6月2日,“行政院”表示,政府一貫立場是要求中國大陸當局不要阻撓台灣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自由貿易協定)的權利,政府推動與其他主要貿易國簽FTA的目標不會改變。“經濟部長”施顏祥則重申,台灣一定會與所有的貿易夥伴洽簽FTA(自由貿易協定),這也是WTO(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的權利,不管對方怎麼說,“我們還是會做我們的事情”,他也要大家等著看結果。另外,關於ECFA(兩岸經濟協議)的進度,他僅表示,“我們會努力!”

         (二)台灣洽簽FTA是身為WTO成員的權利

  就WTO會員定位而言,自GATT成立以來,即已經建立“不處理政治議題”的慣例,其目的在於確保自由貿易規則的執行與各項談判之進行,不會受到政治爭議的干擾。

  因此,“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任一‘“國家”’或‘就對外商務關係及本協定與各項多邊貿易協定所規定之其他事務,擁有充分自“主權”之個別關稅領域’,得依其與WTO同意之條件,加入本協定。其加入應適用本協定與附屬之多邊貿易協定。”,協定的註解(ExplanatoryNotes)更特別解釋說:“本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所用‘“國家”(country)’或‘各國(countries)’等詞,係包括任一WTO之個別關稅領域成員”,顯示WTO的申請入會主體不論是“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只強調其自“主權”(autonomy),而非傳統上“國家”之間所強調的“國家主權”(statesovereignty)。

  同時,“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WTO應為‘會員’就進行與本協定及協定附件所列相關法律文件,提供一貿易關係運作共同體制架構。”,顯示申請入會主體不論是“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成為WTO會員後,都是WTO的“會員”(member)。台灣既然已以“台澎金馬關稅領域”(TheSeparateCustomsTerritoryofTaiwan,Penghu,KinmenandMatsu;簡稱TPKM)正式加入WTO,成為WTO會員。

  因此,台灣與美、日、歐盟及東協“國家”等主要貿易伙伴間之關係,為“WTO會員關係”,自然擁有WTO所規範之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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