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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外簽訂FTA的務實空間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11:29:23  


 
  對此,日本總和研究開發機構(NationalInstituteforResearchAdvancement,NIRA)理事長伊藤重元教授表示,台日間可能進一步推動之經貿議題,首先為貿易便捷化(如海關信息交換等),其次包括如動植物與食品檢疫、產品技術標準與符合性評估程序等之調和,因此台日若以堆積木方式推動個別經貿協定,應仍有一定之空間。

  當然,“中國因素”仍然是各國與台灣簽署FTA的主要障礙。例如之前大陸外交部表示“反對其邦交國與台灣發展官方性質協議”,以及2000年2月大陸公佈“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更主張台灣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的名義參加WTO為‘特殊安排’,並不構成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國際活動仿效的模式”之堅持。

  然而,2010年6月30日大陸國台辦主任王毅接受台灣媒體專訪時說,台灣如和外國簽署FTA,涉及台灣國際空間問題,有一定敏感性和複雜性。針對台灣出於經濟發展需要,希望跟其他經濟體簽署經濟協議,王毅表示理解;他認為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並保持良性互動,不斷增進互信過程下,一定可以找到切實可行解決之道,他以“合情合理對待,務實妥善處理”兩句話,表達對台灣與他國簽訂FTA的態度。

  此外,大陸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2010年6月30日也表示,在不違反九二共識,台灣與其他國家商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可以做合情合理安排。上述說法顯示兩岸簽署ECFA之後,台灣洽簽FTA的“務實空間”。而且2008年12月大陸領導人胡錦濤在六點講話中曾指出:“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有利於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同亞太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

  因此,美方官員表態台灣有權談判簽定FTA和王毅“合情合理對待,務實妥善處理”的說法,都顯示在“法理”上,台灣與美、“中”等WTO成員一樣,台灣只要與其他WTO成員雙方達成絕大部分貿易之關稅及其他限制貿易,以及“涵蓋相當之服務部門”之經貿協定,並分別通知WTO,即可洽簽FTA,這是大陸無法否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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