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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能否致電菲律賓總統引發的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10-09-02 11:49:13  


 
  《基本法》第七章“對外事務”中的第15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基本法》第154條又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雖然《基本法》不可能對香港特首可否直接聯絡外國元首這樣的細節問題做明確規定,但從《基本法》對“對外事務”的界定可以看出,香港特區可以在一些由中央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上發揮較為自主的作用。

京港應探索香港對外事務邊際

  事實上,按照《基本法》的這一精神,在回歸中國後的十三年裡,香港作為經濟體,一直是APEC的成員,香港特首可以和同樣作為各經濟體領導人的各國領袖同台參會;香港警隊和港口,也一直作為獨立的單位參與和各國的有關合作與交流。
  
  最經典的例子,就是香港特區護照及其獲得全球逾百個國家的免簽待遇。無可否認,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的一部分,但卻在對外事務(包括出入境和簽證待遇)方面擁有一些有別於中國大陸的特殊政策。

  從這個意義上說,香港特首曾蔭權事發當天致電菲律賓總統,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精神。實際上,當曾蔭權試圖聯絡菲律賓總統時,華人社會的絕大多數人們從人性的本能出發,都認為曾蔭權此舉是正確的行動。

  8月30日筆者在鳳凰衛視《時事開講》節目就此事進行評論前,曾在全球觀衆中就下列問題展開調查:“人質危機發生時,香港特首曾蔭權是否應直接致電菲律賓總統?”,幾個選項及其支持比例分別如下:應該,解救人質高於一切(70.7%);應該,香港擁有一定的對外事務權力(8.7%);不應該,香港沒有外交授權(20.7%)。從中可以看出,在支持曾蔭權致電菲律賓總統的人中,相當部分都出於人性本能的判斷。而實際上,這一人性本能的判斷,從剛才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分析來看,也與有關法律依據相吻合。

  關鍵問題是,在明確了北京中央政府授權下,香港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之後,北京和香港雙方都有必要就有關的權力邊際展開磋商,以最大程度地實現“一國兩制”可以擁有的空間。至於一些學者提出的“次主權”的概念,雖然從國際政治的現實看,它與超主權一樣已經成為人類數百年主權概念延伸和演變的一個客觀現象,但在東亞地區,這一概念似乎還不太容易為人接受,或至少容易引起誤解。因此,有必要謹慎使用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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