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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壟斷也是個“好東西”?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09:04:29  


 
  據後人評價,標準石油幾乎就是為了兼並而生的。1878年(距標準石油成立僅8年),標準石油控制了美國97%的煉油廠和輸油管道;1880年,美國國內生產的石油95%是標準公司提煉的;到90年代,標準石油一舉壟斷美國95%的煉油能力、90%的輸油能力以及25%的原油產量,成為通吃上下游的“石油大鰐”。標準石油在美國石油業的壟斷地位,一直維持到1911年被美國最高法院強行拆分之前。 
 
  中石油、中石化:行政安排勢力範圍,“合謀”壟斷銷售 
 
  上世紀80至90年代初,中國石油石化行業是相對開放的。民營企業的大肆進入帶來激烈的競爭,油價曾一度不斷走低,卻也存在國內石油市場混亂、劣質油橫行的問題。然而,本來應從監管上解決的問題,卻讓兩大國有油企“意外轉運”。 
 
  1998年,在保護“戰略資源和國家利益”的名義下,得益於行政安排,中石油和中石化突破此前各自盤剝的開採和煉化領域,將全國油田資源和煉油企業資產盤剝後,以黃河為界實現“劃江而治”。此後,兩家企業又合作取得了批發專營權,全國民營油企可謂一夜間被“停牌”。據統計,1998年以前,中國民營企業在石油流通領域占到了85%,民營資本占成品油批發企業總數的33.4%和國內加油站總數的56.3%。然而,即使民營企業已具有如此規模,行政安排下的壟斷依然戰無不勝。兩大集團表面上實現的上下游一體化格局,實際上是聯合壟斷。

  ※“好壟斷”,壟而不斷

  標準石油案的啟示:公司可以做大,但不能操控價格 
 
  100年以後,圍繞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被肢解一案,石油業內部和經濟學界依然有不同意見。是不是企業做大了就算壟斷呢?當時,不少大公司都擔心判決會產生仿效效應,美國政府將把手伸向所有具有“壟斷地位”的大公司。但事實上,最高法院也在判決書上強調,規模本身並非構成拆分公司的充分條件,是否“利用壟斷地位控制價格”才是最重要依據。 
 
  時任美國總統的塔夫脫還特別說明,公司的規模大小、經營的廣度、範圍或資本額都不會讓一個公司或聯合體遭到法律禁止,關鍵是看他們是否做了兩件事:控制價格和控制產量。事實上,標準石油被拆後,由埃克森、美孚、BP、殼牌等巨頭重組成的“石油七姐妹”,反倒開啟了世界石油業的“寡頭壟斷時代”:它們控制了除北美以外的90%以上原油生產、油氣輸送、煉油和銷售,石油實貨價格也由它們決定(即掌握了最終定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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