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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資協議的雙贏策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5 11:37:09  


 
       (四)兩岸投資協議的雙贏思考

  “兩岸投資協議”是後ECFA時期兩岸經貿制度化的重要支柱,特別是在兩岸貿易障礙逐步減少之際,該協議具有“促進兩岸雙向投資”和“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競爭的投資體制”之意義。

  由於ECFA第五條協商之範圍除了“建立投資保障機制”之外,更擴及“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限制”、“促進投資便利化”等,更加彰顯“兩岸投資協議”的定位除了“投資保障”之外,更具有“促進兩岸投資”之目標。

  特別是對大陸而言,雖然台灣已經已開放包括製造業、服務業及公共工程等共開放192個項目,但是,對大陸企業而言,除了台灣對於陸資來台領域、項目、投資金額、持股比例、人員往來等有嚴格限制之外,也表示台灣在陸資來台法規、審批程式不明確,且台灣與大陸目前政治互動仍存在變數,台灣政局變動之不明確性,將成為陸資在台營運之一大變數。

  因此,“兩岸投資協議”有關“透明度”、“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限制”和“便利化”條文,將有助於改善陸資企業在台灣之投資環境。這也正是大陸商務部部長陳德銘在廈門投洽會建議“大陸企業不急著赴台投資,等投保協議談好,兩岸有正常的經濟關係後再去。”的主要原因。

  換言之,台灣對“兩岸投資協議”協商之準備,除了爭取使該協議與國際通行之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有一致之內涵與保障水準之外,未來投資協定有關“相互提供國民待遇”與“投資體制自由化”等條款之要求,則將使台灣必須積極面對解除陸資來台限制與提供大陸企業國民待遇等問題。

  對此,台灣也應有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陸資來台、人員往來等法規限制,研擬進一步開放陸資企業來台投資之業別項目,才能達成為兩岸創造更多的“和平紅利”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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