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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七成職務犯罪不坐牢

http://www.CRNTT.com   2010-11-21 10:07:47  


 
  1.職務犯罪的免刑緩刑率要比整體比率高30%。

我國的非監禁刑(在我國主要指免予刑事處罰、管制、緩刑)適用比率整體上不超過40%。所以貪污、受賄比起盜竊等罪來說,不進監獄的可能真的要大很多。這當然有悖小孩子都會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職務犯罪的免刑緩刑率十年間攀升了10%。

  有統計表明,我國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在2001年為51.38%,而到2005年就遞增至了66.48%,而現在這個數據繼續攀升到了69.7%。

  3.除了免刑、緩刑外,量刑輕化的趨勢相當明顯。

  我們通過翻閱資料發現,2000年以來被判處並執行了死刑的官員一共有五位,分別是胡長清、成克傑、王懷忠、鄭筱萸和文強,而被判死緩的就多出很多了,更不論判無期、有期徒刑的“量刑輕化”了。

職務犯罪輕刑化推手:法條本模糊,量刑更離譜 

  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彈性空間大

  一提到職務犯罪,大家最先想到的肯定是官員,而一說到類型,想到最多的肯定是貪污受賄。其實,職務犯罪的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還有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而罪名可以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瀆職、利用職權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根據我國刑法,對緩刑有兩個硬性條件:1.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2.不是累犯。但是軟性條件就很厲害了,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到了1996年的時候,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將職務犯罪緩刑的條件給具象化了。去年的時候,由於職務犯罪輕刑化的趨勢太厲害,所以兩高又出台了《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進行進一步規範。但是法條還是有很多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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