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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條例:如何更溫柔地推倒你

http://www.CRNTT.com   2010-12-20 09:42:44  


 
  意見6:“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才能拆遷”條款應被保留

  事實上,年初出台的拆遷條例一稿中,對危舊房改造是有限制的。一稿中的一大亮點,是規定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補償方案征得2/3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才能進行危舊房改造,但二稿中這些規定被籠統化處理,改為“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對此,曾參與上書全國人大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認為,這讓居民失去了發言權,將過多的決策權傾斜給政府和開發商。據稱,一稿中規定的被徵收人多數同意,或因難以操作且“有多數人暴政”之嫌而被取消,但在二稿中沒有任何替代方案實屬遺憾。”

  意見7:應設置或保留控制行政權濫用的司法機制

  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是無法涵蓋其全部價值的。這時候,司法裁決的存在就保障了被徵收人在不服徵收決定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以防範不法徵收和化解矛盾。上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鳳章指出,與一稿相比,二稿修改了此前規定的“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並存”,僅保留了司法強拆,此舉被媒體解讀為“取消行政強拆”。實際上,二稿在删除行政強拆同時,也删除了對徵收決定的司法裁決。

  眾所周知,拆遷矛盾很大程度上源於行政權的濫用。二稿中“廢除”行政拆遷,其實是廢止了這種程序不公,固然是進步。但如果沒有相應的制度配合,最終執行效果難以預料。司法裁決能控制徵收中的行政決定權,是制度改進的關鍵,而這是再完善的補償機制也所無法代替的。按照現在的規定,法院很可能要為行政機關的(濫權)行為埋單。

  意見8:被徵收人“拒征博弈權”應保留,增加起訴期間停止拆遷

  過去的“行政強拆”確立的制度是,行政機關自己決定拆遷、自己裁決爭議、甚至自己對不履行裁決的當事人進行強拆。二稿已經取消了行政拆遷、把責任甩給法院,那麼被徵收人的維權又如何進行?一稿曾規定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就是否徵收進行裁決,但隨著行政拆遷被取消,這一救濟也在二稿中被取消,只保留了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時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不服徵收決定和不服補償決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這相當於一個人不能抗拒被徵收、只能為徵收“討個好價錢”。對此,包括上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鳳章在內的多位專業人士都認為,司法裁決賦予被徵收人博弈的權利應該被保留。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還補充提道,雖然二稿規定了公眾對徵收範圍和補償有異議時可進行訴訟,但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訴訟期間拆遷是不停止的。“很有可能官司還打著,房子都拆掉了”。他建議,應該給與房屋徵收和補償有關的訴訟“特殊待遇”,在規定上增加起訴期間停止強拆,以更好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


  結 語

  新拆遷條例(二次徵求意見稿)讓我們看到了諸多進步,但正如這些專業人士所指,這個條例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二稿將“公共利益”推到了前台,“公正補償”被高調推出,“行政強拆”被退出歷史舞台;然而,對於拆遷最核心的問題之一──行政權力濫用的隱憂,公眾還在等待更讓人滿意的答案。

  (來源:網易評論《另一面》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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