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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殺副局案為何改判死緩

http://www.CRNTT.com   2011-04-29 12:06:19  


 
  死刑核准:可殺可不殺一律不殺,避免冤案,保障被告權利

  2007年1月,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法之後,死刑案件都必須要經過最高法核准,這樣做有利於防止冤案發生。根據最高法透露的數據,2007年,未獲得核准的死刑案件率是15%,隨著下級法院辦案水平的進步,2010年11月,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在接受《中國日報》(英文版)專訪時透露,三年多來的平均死刑未核准率已經降到了10%。

  儘管按照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的核准權在最高法,但是從上個世紀80年代嚴打開始,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權被下放到地方高院,據統計,2007年之前,有80%的死刑案件都由地方高院來核准,有時候二審和核准甚至混在一起,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數要高於判處死緩的人數。更為嚴重的是,直到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的二審才規定必須開庭審理,此前大量的死刑二審都用了書面審理的方式,沒有了抗辯雙方在法庭上的對抗,正義就沒有了保障。

  不過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方式也有利有弊:優點在於,合議庭由三位法官組成,他們會分別調閱卷宗,並且在兩名法官同時在場的情況下提訊被告人。而最高法在核準時一般也不會直接改判,他們會將案件發回重審。缺點也很明顯——整個過程是內部的、封閉的,儘管會考慮辯方律師的意見,但是實際上控辯雙方都無從參與,也無從監督了。

  總之,近年來,特別是2007年以後,“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成為原則,死刑也在逐步減少,這也是本案改判的大背景。
 
不判死刑之明規則,本案並不符合 
 
  最高法不核准死刑主要依據以下三個原因:1.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程序違法;3.量刑不當。前兩項很好理解,就算不是最高法,中院、高院在一審二審中,如果發現這些問題,都不會判死刑,問題在於量刑。到底哪些因素影響著死刑的量刑呢?
 
  刑法規定中有三種情況絕不會判處死刑

  刑法明確了不會判處死刑的有兩種情況:1.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另外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認定有這三種情況,是肯定不會被判死刑。
 
  本案在一審、二審中對被告的精神鑒定都明確其具備完全責任能力

  本案的被告既不是未成年又不是懷孕婦女,所以明確地不判死刑就只有“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一條。在一審、二審中,這也是焦點所在。但是,兩次的司法鑒定都認為被告人雖然有輕度抑鬱症,但是在案發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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