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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曉鬆醉駕背後的刑罰爭議

http://www.CRNTT.com   2011-05-11 14:41:41  


 
  □ 反對派:醉駕值得入刑嗎?

  ——醉駕入刑好處甚多,為何上至最高法院下至普通法律學者卻對其莫衷一是?這是出於怎樣的考慮?

  質疑1:醉駕不必單獨列刑

  現行交通肇事罪裡面已經有對醉駕的補充規定,當罪駕已經造成悲劇,對它的懲戒是存在的,沒有必要單獨再去搞個醉駕罪名。醉駕之所以特別引人重視,一定程度上是因為醉駕肇事事故一般都會和貧富矛盾聯繫起來,比較引人關注,其危害性也被片面誇大。其實中國絕大多數交通亊故、尤其是重特大亊故,並不是醉駕造成的。相比起醉駕,大貨車超載和疲勞駕駛才是更恐怖的公路殺手,是不是要把疲勞駕駛和超載也入刑?

  質疑2:醉駕行為本身難以構成犯罪

  大多數罪名要以犯罪後果的實現與否和嚴重程度作為定刑的依據,殺人和強姦未遂也構成犯罪,但必須要有犯罪的主觀惡意。而那些被交警攔出的“醉駕”者,既沒有造成他人的財產或生命損失,也沒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意圖,把這些人當成罪犯,缺少刑罰犯罪的構成條件。

  質疑3:刑事處罰是否適當

  歸根結底,醉駕本身只是一個危險行為,不是一個危害行為,對這種鋌而走險的行為,吊銷駕照已經是一個足夠有效的懲罰,完全能起到懲前且毖後的功效:駕照吊銷期間根本連駕駛車輛的權利都已經被剝奪了。當醉駕沒有造成悲劇,並且可以通過吊銷駕照避免醉駕者下一次製造悲劇,再進行刑事懲罰就過於嚴酷而多餘。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的講話也指出,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不應該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反對派的理論基礎:刑罰不是越重越好

  1.必須警惕立法崇拜

  刑罰不是萬能的,動不動就呼籲立法,呼籲重刑,這種依靠密織法網來治國的思路,恰恰是政治短視的表現。“法治健全”的意思並不是法律條文越來越多,而是應該構建法律的統一性,訂立新的法律意味著出現舊有法律不能解決的特殊狀況,這實際上是影響法律統一性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在舊有法律中去挖掘解釋力,讓“特殊狀況”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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