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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扁案審判變俄羅斯輪盤

http://www.CRNTT.com   2011-10-16 08:06:07  


  中評社北京10月16日訊/日前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二次金改”案,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貪污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十八年有期徒刑和十一年有期徒刑,相較於去年十一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扁珍無罪的判決結果,有如天壤之別。就此,評論員朱穗怡撰文“莫讓扁案審判變俄羅斯輪盤”指出,扁家同一件案子出現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難怪有人把扁案比喻成俄羅斯輪盤,罪名是否成立全看哪個法官來扣扳機。詳論如下:
 
  昨天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二次金改”案,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貪污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十八年有期徒刑和十一年有期徒刑,相較於去年十一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扁珍無罪的判決結果,有如天壤之別。在扁家捲入的一眾弊案中,“二次金改”案的知名度雖不及“國務機要費”等案,但由於涉及政商之間不為人知的錢權交易,該案對社會的衝擊和震撼,絕不少於扁家其他弊案,加之其兩次審判結果相差甚遠,更引起外界對案子後續發展的關注。

  所謂“金改”,即“金融改革”,是陳水扁在位時的“傑作”。首次金改是在二○○二年,目的是督促金融機構打消呆帳、壞帳。兩年後,陳水扁又以島內金融機構“勢單力薄”,無法與國際機構競爭為由,強行推動金融合併計劃,令擔心被“吞併”的金融巨頭們坐立不安。

  二○○八年扁家四大弊案曝光後,特偵組才發現“二次金改”期間,扁珍向金融公司老闆索取六億(新台幣,下同)钜款,遂起訴二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收賄罪。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佔春卻認為,依相關法律條文,“總統”職權範圍僅包括處理兩岸、“外交”、“國防”事宜,不含金融合併事項,因此,扁參與金改是“誤解總統法定職權”,故不構成職務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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