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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悅悅是有父母的“社會孤兒”

http://www.CRNTT.com   2011-10-26 10:46:25  


 
  現代國家親權:“以孩子的福利為本位”;《兒童權利公約》聲明“一切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原則”

  國家親權理論的踐行中出現了部分濫用,一些基於此的”善舉“法律,實際上造成了被強行干預少年實際境遇上的悲慘。經歷兩個多世紀的不斷博弈和重新塑造,現代國家親權理念形成了三個基本內涵:首先,認為國家居於未成年人最終監護人的地位,負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並應當積極行使這一職責;其次,強調國家親權高於父母的親權,即便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但是如果其缺乏保護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監護其子女職責的時候,國家可以超越父母的親權而對未成年人進行強制性干預和保護;再次,主張國家在充任未成年人“父母”時,應當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圓,即以孩子的福利為本位——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在聯合國通過,並在此後的十年內成為全球共識。

  ■ 保護兒童權益,沒有圍觀者

  悅悅脫離父母監護,更脫離了社會監護

  小悅悅事件中,悅悅父母在近10分鐘的時間里並沒有出現,自始至終小悅悅是處在脫離監護的狀態之下。雖然父母並非有意為之,但卻一定程度上有監護人失職的責任。長久以來,怎麼養“自己的”孩子是家事,也基本沒什麼風險。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由於目前中國缺乏完善的兒童福利體系作支撐,一旦剝奪父母監護權,往往無法保證孩子獲得更好的監護條件,在過往幾乎所有涉及父母監護的案件中,被剝奪監護權的事件少之甚少。並且,面對5000萬留守兒童的現狀,在忙於生計的同時,悅悅父母堅持將孩子帶在身邊,也實屬不易。

  父母監護之外,兒童權利維護離不開社區監督功能

  從法律專業上看,兒童並非獨立行為人,不會替自己爭取權利,更沒有投票權可以影響政策制定,從法律上看是弱勢中的弱勢者。在面對虐待、疏忽等狀況時,其權利維護只能靠外力介入,在親權人疏忽、未盡其義務甚至濫用權力的情形時,需要借助足以制衡親權的另一種外力。福利國家在“國家親權”的法理基礎上,結合傳統家庭制度中的尊長糾正權和現代社會中的社區監督(Neighbour Watch)功能,並應用慈善團體、民間機構等公民社會的資源力量,透過合法適當的公權力介入,維護以父母親權為主的兒童人權。

  殘疾父母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底特律當地社區協助監護

  福利國家堅信,必要條件下公權力介入是保護兒童權益的一種制衡,任由家庭自行處理內部事務的結果,只會讓父權獨大而犧牲兒童權益。因文化習俗差異,有相當多旅美華裔被鄰居視為濫用監護權力,投訴涉嫌虐待兒童,甚至導致華裔父母丟掉監護權。而當父母不能或者無法履行正常監護職責時,社區也會挺身而出,替父母行使部分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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