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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縱容了嶺砥村奸殺幼女案?

http://www.CRNTT.com   2011-11-11 13:16:32  


 
  作為一個以法治建設聞名的“民主法治示範村”,村委會怎會犯下如此大錯

  2010年1月,在兩次強姦幼女案之間,嶺砥村被評為第四批“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是廣東省茂名市唯一獲此殊榮的村莊。“民主法治示範村”是由司法部和民政部聯合發起的一個活動,在許多地區都是和“創衛爭優”一樣重要的“榮譽工程”。

  按照司法部的文件,“民主法治示範村”有以下兩個基本標準:1.法制宣傳教育深入人心,村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質不斷增強,村幹部遵紀守法,依法依章辦事,農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2.農民能夠熟悉尋求法律服務的渠道,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村委會的調解行為顯然違背了自己的法定責任。

  既然如此,為什麼村委會還會幹出這麼法盲的事情來?從司法部另一份文件中也許能找到答案,該文件規定評定“民主法治規範村”的標準包括“年內無村民刑事犯罪案件發生。”在一些省市自己制定的標準中,條件更為苛刻,要求“連續三年無刑事犯罪案件”。

  2007年,茂名市司法局就有一份嶺砥村的先進事跡通報,當中寫著該村是“連續幾年無上報糾紛、無激化案件、無民轉刑案件、無刑事犯罪的‘四無村’”。所以,在“爭優創先”的關鍵情勢之下,村委會盲目地追求“四無”不足為奇,一旦被捅破村里有強姦幼女這樣的惡性刑事案件,幾乎就肯定當先進無望了。
 
不負責任的調解干擾司法公正,違背正義 
 
  亂調解不光創優爭先的村子有,李昌奎等案件中都有體現,嚴重干擾了司法

  在李昌奎案中,有這樣的一個細節,由茂租鄉及鸚哥村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責令李昌奎家屬公開變賣相關物品,受害者家屬才得到21838安葬費。而這個社會矛盾調處中心還出示了一份“調處意見書”給法院,二審法院據此認定李昌奎是“積極賠償”。在這裡,調解委員會甚至有了“行政強制力”,既侵害了李家的財產權,又沒有尊重受害人家屬的意願,沒有解決矛盾,反而影響到了司法程序,完全違背了“自願調解”的原則。

  其實,幹這樣事情的村委會不是一兩個,早在1998年,河南省某村村委會就強行私了了村里的強姦案;2005年,江西某村村委會又私了了發生在本村的故意傷害案。

  這些村莊也未必要爭取一個榮譽,卻都忙於和解刑事案件。這其實就是根深蒂固的要“維護安定”的思想在作祟,村幹部覺得不能夠有刑事案件,一定要強行讓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表面”和解,這樣,村子才會穩定,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這種思想雖然早已有之,但是在近年來又在不斷地強化。作為一個自治組織,村委會為何要這樣做呢?有人稱之為“行政附庸”,村委會心甘情願地接受“上級”的領導,從而“行政權力化”。不過,在嶺砥村的這起惡性案件案中,行政力也出馬了,2011年5月,小女孩的爺爺進京上訪,隨後被接回。當地鎮政府送給其1包大米,並讓其申請300元的一次性困難補助,要求其不要再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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