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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陽光法案在望

http://www.CRNTT.com   2011-12-27 10:53:24  


 
  澳門廉政公署的歷史,比香港ICAC的歷史晚了將近20年。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在香港ICAC打擊貪污成效影響下,澳門社會各界不斷要求成立肅貪機關,但直到1992年3月,“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才正式展開工作。199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 

  正是因為相關制度透明度不夠,讓澳門廉署比香港廉署缺乏社會參與。譬如,1998年立法會通過、2003年修改的《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法律,又稱《陽光法》,規定所有公務員須在入職90日內提交個人和配偶的財產報告給公署或終審法院。但這個《陽光法》,並沒有把一切放在陽光下。官員申報的材料是以密封式信封呈交終審法院,任何人士包括終審法院也不能拆閱信封內容,而且官員只有就任和離任的時候需要申報,不需要隨時更新。這樣既不能讓公眾監督官員,也失去了申報的預警與防範的作用。 

  歐文龍案讓澳門付出了慘痛學費,也成為立法改進的契機。目前的“陽光法案”,雖然將行政會成員與立法會議員排除在外而引發爭議,但官員財產信息從官方內部掌握,到信息公開,接受全社會監督,仍然朝正確的方向進了一大步。雖然澳門的公共事務透明度尚不及香港;但經過多年取法香港和祖國大陸,比起回歸之前公務員受賄成風的狀況,回歸之後已經是判若雲泥。

  澳門的地方選舉也帶來了更多政治的透明。在澳門“陽光法案”爭議過程中,可以看見,對於自己可以豁免而不需要申報財產,所有直選的立法會議員並不買賬;不管是家財萬貫的博彩家族女主人,還是需要業餘到學校兼課的知識分子,他們是對這一“特權”反對最為強烈的群體。他們急於犧牲自己的財產隱私權,來換取選民更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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